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GK-2022-2006 | 发布日期: | 2022-07-27 09:49 |
来源 | 石泉县司法局 | ||
内容概述 | 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后柳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成功化解了一起因饲养动物造成的侵权责任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周边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
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后柳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成功化解了一起因饲养动物造成的侵权责任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周边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2022年2月,村民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后合路前往西乡县走亲访友,途径长兴村某路段时,王某发现一只大狗在马路中间闲逛,见王某车行驶过来又闪到了路边草丛中。因为一种本能的恐惧感,王某减慢了骑车速度,准备在不惊扰这只狗的状态下通过此路段。
然而就在王某将要通过时,没想到这条大狗突然发难又向路中间跑过来,狗的这个举动将王某吓得够呛,慌乱之间连人带车一同摔在了马路中间,造成王某受伤的结果。因为动静较大,加上大狗狂叫不止,附近一间木屋内立即闪出一个人影,正是狗主人张某。
见到王某倒地受伤,张某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XXX元。王某出院后,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受到张某家的狗惊吓导致的,故此要求张某进行赔偿。但张某却认为,虽然这条狗确实是自己所养,但王某的伤并不是狗咬的,而是他自己不慎跌倒所致,因此不同意赔偿。两人争执不休,最终闹到村委会要求处理。
后柳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立即赶赴村上进行调解。可是双方由于成见较深,加上各自对相关法律理解的偏差,一开始根本无法谈拢。面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解开疙瘩,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经过耐心讲解农村养狗相关规定,结合《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相关规定释法说理,最终张某和王某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当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张某按照协议向王某支付了赔偿款。
调解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造成的侵权责任纠纷。张某饲养家犬没有按照农村养狗的相关规定实行圈养或者栓养,而是采取了农村散养的方式,没有任何安全措施,从而造成他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并不以动物是否攻击人的意图为要件,而是以是否对他人造成损失,是否与他人的损害形成因果关系来判定。从本案的事实来看,王某受伤结果纯粹是被狗吓到形成的,可见王某的损害与张某饲养的狗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过错责任推定,但也规定了民事行为致人损害的12种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即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存在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12种无过错责任,进一步明确了侵权责任如何依法规范认定,行为人只要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于法、于情、于理张某都应当对王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