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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19-11-02 至 2019-11-16源自:县公安局

石泉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求《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征求对《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9年11月2日至11月16日期间向石泉县公安局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

一、电话反映(联系电话:0915-6322678);

二、邮寄至石泉县公安局(地址:石泉县江南社区三组,邮政编码725200);

三、通过电子邮箱提交:2865159291 @qq.com。

社会各界提交建议和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我局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石泉县公安局

2019年11月1日


石泉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减少大气和噪声污染,不断改善空气和人居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将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区域和场所

从即日起,在以下区域和场所任何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东至阳安铁路汉江六号桥以西,西至城关镇湘子河口以东,南至阳安铁路线、G210县城过境线以北,北至北辰森林公园、G210国道北侧1000米以南的城市规划区。

(二)各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以镇政府、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所在地方圆1000米范围内为禁止燃放区域。   

(三)其他禁放重点场所

1. 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2.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文物保护等重点单位;

3. 公园、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4. 机场、车站、停车场、桥梁、高架路、隧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 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运输设备、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6. 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7. 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四)其他禁放特殊时段

重污染天气期间(重污染天气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发布为准)全县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其他事项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要求燃放。其他未尽事项,一律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环保相关规定执行。

二、禁止事项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一律不得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一律不得违法生产、运输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并移交县纪委监委给予追责。

(三)在依法查处禁燃禁售烟花爆竹活动中,阻碍或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

三、法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奖举报

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鼓励任何人对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200元至500元奖励。

举报电话:

1.违法运输、燃放:110;

2.违法生产、储存、销售:6321622。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石政发〔20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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