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石泉县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本县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设置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住建局草拟了关于《石泉县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办法(以简称《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征集时间:12月9日——12月23日
联系电话:0915-6324986
电子邮件:631897335@qq.com
邮寄地址:石泉县城关镇创投中心15楼
石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9日
石泉县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设置管理,持续强化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安全,严防不规范设置造成安全事故、影响市容市貌等情况发生,给广大群众打造一个安全有序、优美整洁的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石泉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信息、公益性广告等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承包地、荒山、隧道、桥梁等设施、外部空间或户外场地设置广告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公共、自有和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的电杆、灯杆、公交站(场)、路牌、指示牌、果皮箱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利用户外场地设置立杆式、底座式、大型落地式或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
(四)利用园林绿化区域、城市广场、公园等场地内的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展示牌、指示牌等形式发布广告的行为;
(五)利用布幅、充气装置、移动交通工具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的行为;
(六)利用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牌匾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商户,利用自由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等设施以明示为目的利用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等箱等设施对外展示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字号、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公布实施。县住建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的审批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广告内容的审查、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原则。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及技术规范。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影响交通安全、消防通道、占用公共空间等,不得妨碍相邻建(构)筑物及相邻住户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第七条 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使用的文字、拼音用字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第八条 下列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行政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明胜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公园广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信号设施、电力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无障碍设施、消防安全设施、铁路、人行天桥、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墙等设施的。
(三)利用行道树、路灯、绿化隔离带、绿篱或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三)利用危房、违章建(构)筑物、坡屋顶建筑顶部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四)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整体立面效果,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五)利用高层建筑楼顶、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
(六)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禁止设置以下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 过街广告、条幅、流动叫卖式宣传车;
(二) 利用沿街建筑立面、路面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培训、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
(三)高层建筑楼顶、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
(四)在主要路段、重点区域采用手持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位;
(五)不符合城市管理、规划要求及设置技术规范等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十条 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周围十米以内设置闪烁方式以及与交通信号灯颜色、切换频率相同的户外电子装置。
第十一条 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张贴各类软质广告,应当张贴在指定的城市公共信息栏内。禁止在指定的公共信息栏之外的建(构)筑立面、市政公用设施、树木、路面等处张贴或乱涂乱画。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二条 设置门头牌匾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一条街道设置的店面招牌,应保持规格尺寸统一,设置高度基本一致。单层建筑物上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建筑物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其设置长度和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沿街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其它位置原则上不得设置牌匾。
(二)建筑物载体高度在10米以下的,门头牌匾的高度不大于1.5米;建筑物载体高度在10米以上的,门头牌匾的高度不大于2米。附着于建筑物上设置的门头牌匾,其外沿距离墙体不得大于0.5米,距地面不得少于3米,并应与建筑物相协调。
(三)门头牌匾的设置施行一店一牌。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门头牌匾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
(四)历史文化保护区、文化旅游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门头牌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
(五)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墙面设置门头牌匾,底线应当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应当统一;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立式门头牌匾,其形式、体量和高度应当保持一致。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邮政、通信、金融等商业机构及其各网点设置的门头牌匾,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固有风格统一设置。
(六)LED滚动字幕门店招牌仅允许设置在与之对应的平行墙面门店招牌下方,不得超出平行墙面门店招牌允许设置的范围。
第十三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建筑物顶部、裙楼顶部不得设置。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牌匾标识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灯光效果等相协调;不宜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
(二)设置在墙体上的牌匾标识,不得大于设置所在墙体实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设置。建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牌匾标识,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牌匾标识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亮度,应采用内透光形式,不得使用外打灯。
(三)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名称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最多设置1块,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物顶部实墙面上设置,上边缘距檐口(或女儿墙的上缘)距离≥0.5m,并采用单体字式样。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它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载体使用权证明或与载体产权人签订的租赁使用合同;
(三)现状照片及设计效果图;
(四)安全维护措施及安全责任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需在以下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利用城市外道路和城市公交站(场)、客车站区域及出租车、公交车、客运车辆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征得交通运输部门同意。
(二)利用城市市政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区域、城市广场、公园等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征得市政管理部门同意。
(三)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大型悬挂气球等大型悬浮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征得气象管理部门同意。
(四)在确定的景点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应征得旅游管理部门同意。
(五)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附近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征得公安交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设置条件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转让,确需变更的应当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因举办重大会议或文化、旅游、体育、展览、重大节日庆典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在活动举办七日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将工地围栏、围挡全部设置为公益性广告的免于审批。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按照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二十条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牌匾完好、安全、美观。
第二十一条 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和牌匾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配备夜间照明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美观的情形,应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发布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平面广告每版发布公益广告不少于整版面积30%,视频、短片、滚动字幕等发布公益广告不少于每天广告总量30%。
第二十四条 围墙广告公益内容不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在举办重大活动或者重大庆典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住建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并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信用档案。对违规不改、整改滞后的,纳入黑名单严格审批,对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纳入行业信用。
第二十七条 县住建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发布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规发布户外广告及制作单位向未取得相关手续的设置人制作、建设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到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陕西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
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喷绘等影响市容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依据《陕西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石泉县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说明
为加强本县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设置管理,持续强化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安全,严防不规范设置造成安全事故、影响市容市貌等情况发生,给广大群众打造一个安全有序、优美整洁的生活环境,2021年12月9日,《石泉县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县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数量、类型逐渐增多,违法设置、不规范设置的情形不同程度存在,近年来,城市管理部门积极开展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专项整治,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秩序有效改观。出台《办法》为我县城市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设置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也是我县城市管理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以法治手段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塑造良好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强化我县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管理,严防不规范设置造成安全事故、全面提升城市功能和环境品质,彰显城市特色,县住建局组织起草了本《办法》,现正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二、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目标任务
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县城”、“省级文明县城”创建成果,为建设全国文化旅游县、三宜石泉打好基础,给广大群众打造一个安全有序、优美整洁的生活环境。
四、主要内容
《石泉县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依据、适用范围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章“设置准则”主要明确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设置要求及禁设范围。
第三章“设置审批”主要明确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细则及审批时限、审批要求。
第四章“维护管理”主要明确设置人对设置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日常维护管理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进行处罚的具体细则。
第六章“附件”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时间等内容。
征集结果: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347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