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两河镇城镇社区一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6-15 09:55作者:吴跃源自: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两河镇城镇社区一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两河新环态再生资源产业园建设,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拟定如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两河镇城镇社区(小地名:中坝),总面积366.56亩,四至为:东临汶水河机耕路、南至机耕路、西至村道、北至机耕路。土地权属为城镇社区1、4、5、6组集体土地,土地现状地类为水田、旱地、园地、林地、设施农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等,地面附着物主要为青苗、果树、苗木、花卉、大棚等,具体用地面积、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拟用于两河新环态再生资源产业园项目,用途为工业用地,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取得省人民政府批准(陕政土批[2021]684号)。

三、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收农用地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1]12号)、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石政发[2021]2号)规定,两河镇城镇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地价为:耕地4.25万元/亩、园地3.8万元/亩、林地1.16万元/亩、未利用地0.63万元/亩。参照本区域其他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本次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水田5.0万元/亩,旱地4.5万元/亩,林地1.2万元/亩,宅基地、院场地及农村道路等5.0万元/亩,园地、设施农用地按原地类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签订征地协议后兑付到社区、组,由社区、组集体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商定具体分配方案。

四、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一)拆迁房屋面积认定

1.有产权证书的,以证载面积为准。

2.无产权证书但属于合法建筑的或证载面积与实际不符的,由测绘机构根据《房屋测量规范》等规定进行实测,以实测面积为准。

3.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建新未拆旧的房屋以及抢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二)安置方式及标准

村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统规自建两种安置方式,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砖混1800元/㎡、砖木1300元/㎡、土木1000元/㎡,均含室内装修。

(2)统规自建安置方式及标准

1.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砖混房屋1200元/㎡、砖木房屋1000元/㎡、土木房屋700元/㎡,均含室内装修。搬迁过渡费5000元/户;搬家补助费2000元/户。

2.安置房建设用地。由征迁工作组统一征收或协调宅基地,完成“三通一平”后,按照房屋拆迁的先后顺序为安置户统一划分,划分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4㎡/户。

3.划分宅基地与被拆迁房占地面积相挂钩,被拆迁的房屋为多户共用一处宅基地的,面积小于134㎡的,只按1户划分宅基地;大于134㎡小于266㎡的,可按2户划分宅基地;以此类推进行划分。

4.划分的宅基地由被拆迁户按5.2万元/亩的标准缴纳土地费用。

5.划分的宅基地“三通一平”由征迁工作组实施,从征迁费用中列支。

6.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已建住宅或已享受过相关补助政策购房的,只进行货币补偿安置。

7.划分的宅基地建设手续由安置户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由拆迁户根据规定自行缴纳。

(三)房屋附属设施及构筑物补偿标准

1.室内设施(水、电、讯、厨、卫浴):10000元/户。

2.活动板房400元/㎡。

3.水泥院场:80元/㎡。

4.厕圈:砖木300元/㎡,土木200元/㎡;简易猪圈、厕所、户外粪池300元/个;简易鸡笼50元/个。

5.围墙:砖砌200元/延米(高度1.5米以上),土坯100元/延米(高度1.5米以上)。

6.石坎:浆砌300元/m³,干砌200元/m³。

7.户外水池(砖砌水泥抹面):200元/m³。

(四)搬迁过渡费及补助费标准

搬迁过渡费5000元/户;搬家补助费2000元/户。

(五)拆迁奖励

自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家的每户奖励5000元,第30天至6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离的每户奖励3000元。

五、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和树木补偿标准

青苗、苗木及树木的栽植密度符合标准及高于标准栽植密度的按成片及密植补偿,低于标准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套种的可以分别计算合并补偿,但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不能高于单一种类最高标准。

1.农作物1500元/亩。

2.桑树:零星5元/株,密植桑园5000元/亩(栽植密度1000株以上/亩)。

3.果树:零星树苗40.00元/株、初挂果120元/株、 盛挂果200元/株,密植果园(栽植密度60株以上/亩)未挂果2400元/亩、初挂果7200元/亩、盛挂果12000元/亩。

4.用材树木:零星用材树木胸径10㎝及以上的 30元/株、胸径大于5㎝小于10㎝的 20元/株、胸径大于1㎝小于5㎝的10元/株、胸径小于1㎝的不予补偿,成片乔木林3500元/亩,成片灌木林2000元/亩。

4.成片花卉、苗木等多年生经济植物原则上以移植方式予以补偿,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确定。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养殖鱼塘:0.8万元/亩。

2.标准化钢架出菇棚:5.0万元/个 。

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宁石高速工程建设石泉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8]30号)文件执行。

抢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 

本次土地征收对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统一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确有需要的可在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土地调整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7〕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其他有关事项

本次征收实施主体为石泉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石泉县自然资源局,具体由两河镇人民政府负责土征收补偿拆迁安置等工作。

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本公告发布期满10日内,请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到两河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内容为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面积、数量情况。

本公告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张贴,同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拟征收土地的社区、组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告知有关单位及个人。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有关当事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请在本公告期满前内向我局或两河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我局将报送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