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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水利局关于《石泉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2-03-25 至 2022-04-25源自:县水利局

石泉县水利局

关于《石泉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强化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持续巩固脱贫攻坚饮水安全建设成果,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水利局起草了《石泉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25日

联系电话:0915-6311345

邮 箱:3211689853@qq.com 

联系地址:石泉县滨江大道东段3号

邮政编码:725200

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

石泉县水利局

2022年3月25日


石泉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提升管理水平,保障供水安全,保证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供水用水、水源保护、水质安全、设施维护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县城城区外建设的以提供居民生活饮用水为主的供水工程设施。

本办法所称供水单位,是指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日常运行管理的单位、机构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公共供水,是指在县城城区外,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个人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在县城城区外,单位和个人将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再供给用水户或自用的供水过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技

术标准以及政策要求,保证用水户供水状况符合《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要求。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确保设施设备良好、运行管理规范、水质安全达标。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农村供水管理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承担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承担运行管理责任。

第五条 鼓励开发、应用和推广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供水建设、管理、保护和科研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中承担如下主要职责:

县水利局是全县农村供水安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供水规划,审查农村供水工程设计,完善农村供水管理体系。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指导和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开展管水员业务培训;督促供水单位开展水质自检工作;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管护、饮用水水源保护等项目的批复立项;负责指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开展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维护、水质检测、日常运行补助资金的筹集。

县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测工作;负责对集中式供水水源卫生防护的指导和供水工程卫生安全的巡查监督;负责制定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及供水单位负责人卫生法律法规培训。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以及防护隔离措施的落实;督促指导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统筹各类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或购买劳动服务岗位用于农村供水管护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农村供水工程设施及危害用水安全等违法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把好水源保护区种、养项目审批关,做好农村面源污染的治理和预防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保障供水工程的用地。

县交通局负责预防水源保护区运输船只对水体造成污染。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水源保护区涉药、涉医、餐饮等项目的审批和监管。

县民政局负责农村用水协会的登记注册。

县供电分公司负责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提供电力保障,执行相关电价标准。

住建、应急、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及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相关服务保障及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供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供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统筹做好农村供水管护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机构保障、经费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与设施维护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工程所有权。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由政府投资和其他形式投资共建的,其所有权按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有;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户表和户表后的入户供水设施归用水户所有。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产权所有人作为管理主体,负责管理方式的选择和管护责任的落实。

第十一条 镇政府所在地集镇供水及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原则上由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机构或镇政府直接管理;供水人口1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由村委会聘请人员管理或组建供水协会自主管理;分散式供水工程及单位、企业、个人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由产权所有人自行管理。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开展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情况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应按需落实专职管水员并明确职责,定期组织培训并严格考核。

第十四条 以租赁形式确定私营企业或个人作为供水工程经营主体时,在租赁协议中应就设施改造维护、水质安全责任、资金投入清算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

第十五条 户表前的取水枢纽、输水管道、净化水厂、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户表后的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各供水单位建立健全水源巡察保护、设施巡察养护、水厂运行管理、水质净化消毒、设备操作规范、药剂存储投加、水费收缴公示、水厂值守交接、事故应急处置以及管水员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启闭公共供水设施设备,迁改、压埋供水管道,破坏、污损水源保护标示及相关警示标志,不得私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第四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安全

第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划定、保护、监管等工作应严格执行《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改变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和调整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或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或标志。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巡察制度,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依法处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他重要集镇供水工程,应逐步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公共供水系统不能满足用水户需要,确需使用自备水源或者建设自备水源工程取水的,须经县政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因开矿、建厂或其它建设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导致不能正常供水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损坏后果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水质检测实行供水单位自检和卫健部门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测项目及频次执行相关规范标准。日供水1000吨或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水厂,应建立水质化验室,每日开展部分水质指标的自检。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机构并完成CMA资质认证,承担本县农村供水水质自检任务,检测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求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部分检测任务。水质检测经费应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水质检测异常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农村供水水质状况进行定期抽检,抽检结果应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并组织会商分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卫生防护的指导,加大对二次供水设施、学校饮用水设施及其清洗、消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每半年应当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信息;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饮用水水质安全状况信息。

第三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县人民政府卫健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发现不宜继续从事供、管水工作的,应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章 供水保障与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用水需要。在水源水量等条件允许以及其他潜在用水纠纷矛盾较小的情况下可扩大供水范围。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导致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在2小时内组织抢修并告知用水户停水原因,尽快恢复供水。暂停供水时间超过1天的,应采取临时供水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均应建立用水户投诉受理机制,公开投诉受理电话,对用水户的合理诉求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用水户用水应实行水表计量。供水单位对水表等计量器具应定期检查、校正。对不按规定安装计量器具的用户,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条 用水户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的用水户送达《催款通知单》,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30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供水单位对欠费用水户停止供水的,不得影响对其他正常缴费用水户的供水。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涉及的消防设施由县级应急、消防、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共同监督检查,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和日常管理。除扑救火灾及相关用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其维护运行及水费按成本价由县级财政定额补贴。

第三十八条 因施工不当等过失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由过失责任方依法赔偿,并按照实际水量赔偿损失;导致水质受污染的,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报告并向相关用户告知。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对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恢复供水。

第六章 水费计收与经费保障

第三十九条 农村供水应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本辖区农村供水指导价,并根据物价指数、供水成本变化情况建立调价机制。

第四十条 供水人口1000人以下的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协商确定,水费收缴可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计收方式。对水量充沛的小规模供水工程可实行按户或按人定额计收水费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水费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其委托、聘用的管水员收取。收取水费后应向缴纳人出具相应的凭证。水费收入及开支应建立专账管理,并向用水户公示。水费收入主要用于电费和消毒药剂、一般维修费用及管水员薪酬等开支。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经费财政补贴机制,将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农村供水设施管护。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农村供水管护财政资金激励机制。鼓励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补贴和设施维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石泉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解读说明

为强化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持续巩固脱贫攻坚饮水安全建设成果,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用,2022年3月25日,《石泉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当前,随着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建设的深入推进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全县建成大量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任务极其艰巨,迫切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对基层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予以明确,对运行管理活动加以规范,确保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为进一步强化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持续巩固脱贫攻坚饮水安全建设成果,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用,县水利局结合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现状以及部、省级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4、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目标任务

强化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持续巩固脱贫攻坚饮水安全建设成果,确保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四、主要内容

《石泉县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办法》共计8章47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第二章工程管理和职责分工,对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村供水运行管理中承担的主要职责予以了明确;第三章运行管理与设施维护,主要对工程所有权明确、管理方式的选择和管护责任的落实、设施的维护等进行要求;第四章水源保护与水质安全,主要对水源地保护和水质检测等进行要求;第五章供水保障与用水管理,主要确定了供水单位责任、用水户义务、水费计量标准等;第六章水费计收与维修基金,对水价制定原则、维护基金筹集等予以明确第七章明确了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五、注意事项

强化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确保巩固拓展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切实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推动落实。要根据巩固衔接目标任务,层层压实责任,抓实抓细。要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供水单位认真履行相关责任,确保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责任落实到位,不断提高农村供水保障和服务水平。

六、关键词诠释

农村供水工程:指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县城自来水厂和各集镇水厂外建设的以提供居民生活饮用水为主的供水工程设施。

供水单位:指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日常运行管理的单位、机构和组织。

CMA认证:CMA(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是中国计量认证的简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认证对象是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征集结果】: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394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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