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22-0618 发布日期: 2022-06-17 17:38
来源 石泉县财政局
内容概述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财政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财政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财政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按照省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现就有关财政政策措施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确保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及时足额兑现

1. 加大留抵退税减税财力保障。省财政及时下达中央退税减税财力补助,全省新增一次性转移支付366亿元,重点向退税减税负担重、财政困难县区倾斜,支持落实退税减税政策。

2. 优化留抵退税负担机制。完善留抵退税省、市、县负担机制,采取省级国库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市县国库次月清算调库办法,确保库款资金充足,提高退税时效。

3. 按期完成退税工作任务。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强化部门协作,确保6月底前基本完成已有6个行业集中退还留抵税额,落实7月底前基本完成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新增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

4. 加强退税风险防范。利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密切跟踪资金下达使用情况,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积极配合税务等部门,坚决防范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骗退税,依法严惩偷税、骗税行为。

二、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实现平稳可持续增长

5. 确保财政收入平稳增长。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财源培植,会同税务部门加强收入征管,依法依规实现应征尽征。1-5月财政收入较好的市县,要继续做好抓收入工作,为全省收入稳步增长做出贡献;1-5月财政收入增幅回落较大的市县,要夯实各项责任,全力以赴确保二季度财政收入同口径实现正增长。

6. 加快预算下达和执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6月底前全部下达,中央资金要在收到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完成分配方案报备和资金下达。各级各部门均应加快支出进度,对已下达预算3个月以上未形成实际支出的,要及时约谈本级资金主管部门和下级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和督促。

7. 强化资金调剂及统筹使用。省级产业类财政专项资金,在6月底支出进度低于50%且无明确项目计划的,应按程序调整使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超过规定时限、逾期3个月以上未下达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50%扣减预算;对逾期6个月仍未下达预算的,扣减全部预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下达预算后,超过6个月以上仍未形成支出的,由省财政会同省级主管部门追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

8.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9. 加强县区财政库款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稳经济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推进。特别是对留抵退税规模较大、占财力比重较高的县区,及时采取必要的支持措施,确保资金支付。县区财政部门要严格库款管理,优先保障增值税留抵退税、疫情防控等“三保”保障以及稳经济重点项目等资金需要。

10. 做好财政运行分析。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运行分析,特别是对全年财政经济形势、退税减税政策实施、疫情防控减收增支等情况进行重点研判,实施动态监测预警,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基层财政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切实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拉动投资作用

11. 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对标对表做好发行准备,成熟一批,发行一批,各级各部门6月底前完成今年专项债券发行任务。对各市县确定发行的专项债券项目,省财政结合库款情况提前垫付,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市县财政部门要实行项目清单管理,与发改等部门紧密配合,逐项目制定推进措施,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力争专项债券资金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

12. 发挥专项债券撬动作用。向金融机构推送专项债券项目清单,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规定的“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项目和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13. 扩大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在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九大领域基础上,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发行。

14. 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专项债券负面清单管理要求,加强穿透式监测,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要严防债务风险,强化债务动态监测,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风险。

四、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财政金融政策

15. 支持金融机构向市场主体贷款。积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增信分险作用,加快开展担保客户应急转贷业务,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激励银行尽快放贷。对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当年累计投放额不低于20亿元、贷款利率不高于本行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的,按其小微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0.5%o进行奖补。

16. 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奖补力度。用好中央和省级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资金,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奖补支持力度。对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1.5%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对创业贷款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省财政给予1%的保费补贴。

17. 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时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并给予担保额度、期限、费率等政策倾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银担合作业务,省财政按当年银担“总对 总”批量担保业务年化贷款额较上年同期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力争年内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新增300亿元。

18. 完善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一定比例进行风险补偿,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高信贷投放力度。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19. 提高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留份额。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

20. 提高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价格扣除优惠幅度。对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对于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4%—6%,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1. 降低市场主体政府采购交易成本。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不得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已经收取的予以退还。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单位不得拒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22. 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支付进度。授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40%。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3. 加大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支持。在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文本中,增加信用融资相关政策内容,推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扩面增量。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安全高效、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做好政策引导,为银企对接提供服务。各采购单位不得拒绝或干涉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开展的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活动,并在合同签订、合同备案以及资金支付环节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六、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24. 扩大阶段性社保费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我省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及汽车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等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3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企业缓缴办法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5. 提高稳岗返还比例。对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提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最高提至90%,全面推行“免申即享”,实施精准发放,返还资金可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审核、企业确认、社会公示后直接拨付企业。

26. 发放留工培训补助。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超过2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足额缴费参保企业,按每名职工400元标准,由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发放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等证明,鼓励企业稳岗留岗。

27. 顶格执行扩岗补助政策。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顶格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八、推动扩大有效投资

28. 加快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类资金拨付使用。加快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进度。省级用于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原则上6月底前全部下达完毕。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支出进度,促进有效投资。

29. 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推进2192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设。支持教育、公共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加快下达西安至安康、西安至十堰、西安至延安高速铁路专项债券资金,加大争取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加大交通基础设施投资。

30. 积极争取中央各项改革试点。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政策资金支持。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支持西安咸阳机场三期建设和省内中小机场建设。推进铜川、渭南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工作,加快项目建设。

九、积极促进消费回升

31. 支持发放消费券。鼓励各地发放汽车、家电家居、餐饮等消费券。发挥金融信贷杠杆作用,叠加市区促销政策,政银企通力合作,开展汽车分期消费补贴,扩大汽车消费,带动成品油等商品联动消费,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回补。

32. 实施促消费综合奖补。对成功在陕落地的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品牌首店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陕西名优产品企业在省外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设3个以上线上订货线下配送实体展示店(专柜)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企业参加国际国内重点展会展位费、展品物流费、特装展位装修费予以补贴。对全省前100名消费促进工作先进限额以上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根据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质效,对上半年、全年增长较快较好的全省3强消费市(区)、10强消费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全年各市、县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

十、全力保障粮食能源安全

33. 支持保障粮食安全。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财政政策,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持续完善灌溉输配水工程,及时足额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做好农资稳价保供,保障农民种粮合理收益。落实好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等政策,省财政在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50元的基础上,每亩再配套50元左右,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34. 提高能源保供和储备能力。积极争取国家煤炭增产增储激励政策支持,支持加大煤炭外调力度,提高煤炭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推动全面完成全年成品油储备任务。

十一、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帮扶纾困力度

35. 支持重点行业和链主企业稳定发展。调整现有产业类资金支持方向,从重点产业链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相关产业链龙头企业产能提升、稳产增产。争取更多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国家级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政策,持续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36. 加大对困难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统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省属重点困难企业纾困发展。积极争取中央民航补贴资金,支持和指导西安、安康、汉中、延安、榆林用好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政策,对国内客运航班实际收入扣减变动成本后的亏损额给予补贴,缓解起飞港在我省境内的民航企业经营压力。

十二、推动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37. 落实减免市场主体房租政策。推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落实房屋承租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3-6个月的租金减免政策。对相关租金尚未上缴国库的,允许出租单位6月底前抵减或退还减免租金;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出租主体向省财政厅申请退库。对各市(区)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省财政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8. 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用网等成本。鼓励市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批发零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阶段性用水用电用气用网等费用补贴。提高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额度,支持小微企业购买社会化服务。

十三、兜牢兜实社会民生和基层“三保”底线

39. 坚持政府过紧日子。认真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节俭办一切事业,严禁脱离实际、超越经济发展水平搞建设,严禁急功近利、寅吃卯粮违规举债上项目,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各项民生政策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省财政在年初省级单位公用经费已做压减的基础上,对省级一般性支出再压缩5%,压减经费全部用于困难行业困难企业补贴。

40. 支持市县疫情防控工作。将疫苗接种、核酸检测、患者救治、防疫物资及必要生活物资保供等疫情防控必要支出,作为“三保”支出的重要内容予以保障。对今年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省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市县资金补助。

41. 加强社会民生保障。扎实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尽力降低疫情对缴存人的影响。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持政策,着力解决好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等急难愁盼问题。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加大未参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

42. 夯实县区“三保”责任。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制,建制县(含县级市)的财政运行由省级财政负主要责任,市辖区的财政运行由所在市(区)负主要责任。市县财政部门要始终将“三保” 支出作为预算支出重点,首先保障教师等重点群体工资、养老金等按时发放。省财政要加快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持续推动财力下沉,进一步提升薄弱县区财力保障水平,做好“三保”预算审核和预算执行监控,保障县区财政平稳运行。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把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加强政策配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全力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快速见效,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