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fzhggj/2022-0014 | 公开日期: | 2022-05-27 15:36 |
来源 | 石泉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 ||
内容概述 |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严厉打击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石泉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等规定,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结合本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机制。 |
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石泉县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泉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代章)
2022年5月25日
石泉县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严厉打击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石泉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等规定,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结合本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我县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
举报奖励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直接受理或省、市级部门转交的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线索,经查处属实的,由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秦岭办)督促或落实奖励资金发放。
县秦岭办根据收到的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线索情形,转交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查处或由县秦岭办会同县级相关部门联合查处。转交相关成员单位查处属实的,该单位落实奖励资金发放。县秦岭办会同县级相关部门联合查处属实的,由县秦岭办落实奖励资金发放。
第三条 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包括:
(一)乱搭乱建问题。未批先建、批小建大、非法占地等各类违规建设;违规供地、批建分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规行为;秦岭区域内宗教场所、旅游景点、农家乐违规运行或违规经营等问题。
(二)乱砍滥伐问题。侵占林地、毁林毁草、破坏植被、乱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经营木材及其制品运输等行为。
(三)乱采乱挖问题。非法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行为;违法在河道、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区域采砂、取石、取土、开垦等行为。
(四)乱排乱放问题。非法排放污水、倾倒垃圾,违法占地堆放沙土弃渣、露天堆放畜禽养殖粪便等行为。
(五)乱捕乱猎问题。非法猎捕、杀害、贩运野生动物及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行为。
(六)《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向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发生地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举报,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上一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举报。向县秦岭办举报的途径包括:
(一)电话举报:0915-6310242。
(二)来信、来访举报:石泉县城关镇春潮广场政务中心大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秦岭办),邮编:725200。
第五条 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单位或责任人)名称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事实,包括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规违法情形;
(三)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证据或线索材料,包括:反映违规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
第六条 对查实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程度较轻的举报线索,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00元;对查实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程度严重的举报线索,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5000元;对查实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等线索,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七条 举报处理工作程序:
(一)县秦岭办受理举报线索后,对情况紧急的,由县秦岭办直接或者会同县级相关部门联合查处。
(二)根据情形,线索转交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的,县秦岭办向相关单位下发核查通知,由其直接查处。
(三)相关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结论报县秦岭办;确认属实的,要按照“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和“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的要求,10个工作日内形成整改方案报县秦岭办,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整改。
(四)县秦岭办在收到核查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督促或落实奖励资金发放;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予以回复并做好解释说明。
(五)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通知信息、有效身份证件及与举报人姓名一致的银行账号到指定地点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奖励资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通知、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领取奖励资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获得奖励资金后,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奖励发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一事一奖”的原则,同一举报人举报单个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不累计奖励,按奖励资金最高项发放奖励。
(二)同一举报人同时向省、市秦岭办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同一线索,已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的,其他有关部门不重复奖励。
(三)对同一破坏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只奖励最先提供举报线索的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时间为准。
(四)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登记排序第一人领取奖励资金,自行协商分配。
(五)举报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再次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破坏事实不属实的。
(二)举报前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已被相关部门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被举报对象已被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正在实施整改的。
(三)举报对象不明确、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表述不具体、破坏行为主体难以确定或未提供主体详细情况的。
(四)举报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或自媒体曝光的。
(五)举报人为石泉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包括辅助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依法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社会舆论机构工作人员举报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
(六)举报内容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环境破坏。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报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对象索要财物,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县秦岭办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县秦岭办及成员单位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县秦岭办的奖励资金,由县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将奖励资金的发放情况,每半年报县秦岭办和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局要加强奖励资金绩效监管。
第十三条 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