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2-0874 公开日期: 2022-06-02 14:53
来源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内容概述 为加快石泉旅游产业发展,巩固提升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成果,推进全国文化旅游名县建设,根据《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32号)和《石泉县2021年乡村振兴实施意见》(石发〔2021〕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石各单位:

《石泉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石泉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快石泉旅游产业发展,巩固提升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成果,推进全国文化旅游名县建设,根据《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32号)和《石泉县2021年乡村振兴实施意见》(石发〔2021〕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在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旅游及旅游服务业投资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不含国有企业)。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旅游品牌创建奖

1.对评定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市场主体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市场主体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给予市场主体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给予市场主体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评为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或省级旅游特色名镇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新建精品、特色主题旅游饭店且设施达到三星级(含)以上标准的(床位数不少于130张),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含)以上,开业运营后给予市场主体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投资规模在1亿元(含)以上,开业运营后给予市场主体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鼓励参加星级评定,对评定为国家四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市场主体增加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国家三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市场主体增加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投资建设五星级旅游饭店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二)产业“+旅游”融合奖

对获得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定为国家、省级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点)称号的,分别给予市场主体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自主营销补助奖

1.对景区和文旅企业自主开展文化旅游宣传营销、组织营销推广活动或在市域外城市投放旅游广告宣传,经县文旅主管部门认定,并按照活动备案和活动效果,给予景区或文旅企业年度宣传营销实际支出费用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县文旅主管部门组织县内旅游企业参加各类旅游交易会、展览会、博览会等宣传活动的,按照实际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展位租赁费等有关费用给予参展企业实额补助,补助金额省内不超过0.5万元,省外不超过1万元。

3. 对景区和文旅企业自主举办文旅民俗活动,经县文旅主管部门认定,并按照活动备案和活动效果,给予景区或文旅企业年度举办文旅民俗活动实际支出费用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文旅商品创意奖

1.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或个人自主开发具有石泉特色文化的旅游商品、纪念品、文创产品等,对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注册商标并投入批量生产销售且有固定销售场所,年销售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按照年销售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2.对新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旅游商品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A级景区提升奖

1.鼓励A级景区对配套设施、新业态、智慧景区建设等方面进行改造提升,经第三方审计,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景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对每超出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按照超出部分的5%予以奖励;景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对每超出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按照超出部分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景区年主要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按照500万元以上标准执行;主要营业收入以银行资金流水统计数据为准)。

(六)旅游业态扶持奖

1.对建成且经过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文化产业示范园(重点园区或基地)、中小学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等文旅项目,按照认定级别给予市场主体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

2.对新增且建成经县级相关部门认定的特色乡村工坊、生态休闲农业产业园区等新业态项目,每个项目给予市场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

3.对新加盟的全国知名品牌连锁酒店或新开办文化主题酒店,符合行业相关标准和要求,在取得相关证件后,正式经营满半年并通过专业机构认定后,给予市场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

4.对新增汉江水上游览项目设施,单体投资额不低于10万元的,按单体实际投资额(税务发票为准)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对重点村居民经营高品质农家乐,达到《石泉县特色品牌化农家乐》星级评定标准的,按照相关标准一次性奖补市场主体1—3万元。

6.对发展特色工坊,加工系列优质农特产品,通过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标准要求的一次性奖补1—5万元。

7.对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经营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装修档次较高的旅游商品示范店(200㎡以上)、美食餐饮示范店(500㎡以上)、休闲茶楼、中医康养、创客沙龙、文化书吧及地方文化特色演出服务的休闲服务示范店(1000㎡以上),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每年评选5—10家按“以奖代补”方式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或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在本县注册且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并构建了旅游景区、旅游饭店、乡村旅游及旅游相关行业营销系统的商务体系,整合了众多的旅游者、旅游中介、旅游供应商并同步销售旅游产品的电商企业,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每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旅游设施支持奖

对各农旅融合发展示范村为发展乡村旅游配套建设厕所、停车场,完善水、电、路、气、讯及消防、绿化、美化、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项目支持奖。

(八)旅游突出贡献奖

对单位和个人在全域旅游发展中贡献突出的进行表扬奖励,每年考核评选3—5个单位,各奖励10万元;对在全域旅游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照《石泉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优先提拔任用,晋升职级职称。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从县年度预算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次年度预算专项资金保障。

第四条  奖励申报及评审

(一)申报材料

1.申报旅游品牌创建奖、产业“+旅游”融合奖、文旅商品创意奖,需提供国家、省级、市级权威部门的批复文件、证书、评定结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自主营销补助奖、A级景区提升奖、旅游业态扶持奖、旅游设施支持奖,需提供宣传营销凭证、酒店投资审计报告、加盟合同、游船设施海事核载批复、房屋或场所面积资料、验收或评选结果、规划批复、“一事一议”纪要、电商销售凭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等;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相应原件佐证。

(二)评审程序

1.每年8月底前和12月底前由各镇负责组织申报至县全域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现场验收查证或审核后,由县全域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在12月底前和次年4月底前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兑现。

2.逾期未提出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3.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旅游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其他事宜

(一)本办法所设奖励,如同一奖补项目有上级项目资金补助的,则由项目补助资金作为奖励资金,不足部分用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补齐。

(二)同一项目申请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励标准为主,不予重复奖励。

(三)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的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县全域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对申报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查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由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石泉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石办发〔2020〕38号)同时废止。

【公文PDF原件】:石办发〔2022〕13号

【政策图解】: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416727.html

【领导解读】: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4180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