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22-0488 发布日期: 2022-06-06 20:08
来源 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5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6方面33项措施,按照国发〔2022〕12号文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纾困保障民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5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6方面33项措施,按照国发〔2022〕12号文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准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符合陕人社发[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稳岗返还基本条件,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2021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其中:2022年审核企业稳岗返还时月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比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增长3%(含)以上的,按90%返还;增长人数低于3%的,按80%返还。企业划型参照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按2020年社保减免类型对应确定返还比例。裁员率计算方法、“僵尸”及严重失信企业等参照陕人社发〔2021〕14号规定执行。各市(区)要按照《关于落实社会保险纾困惠企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58号)规定,全面推行“免申即享”,实施精准发放,返还资金可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审核、企业确认、社会公示后直接拨付企业。对无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程序、审核发放等参照《陕西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17〕26号)规定执行。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含),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已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落实失业人员职业培训。

建立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联动机制,采取定向培训、订单式培训等方式,有针对性开展符合失业人员特点的职业培训,鼓励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挂钩,采取培训学校与用人单位、失业人员签订用工、培训双向协议书,实施“承诺就业培训”机制,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各市(区)要充分调动社会多元力量,推进培训载体建设,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强化参训人员绩效考核,提高培训就业率。引导调动失业人员积极参训,任何单位不得以停发失业保险金为由,强制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可参照《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陕劳社发〔2007〕58号)执行。

四、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区)、县(市、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足额缴费的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且足额缴费的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单位)只能享受一次,享受补助的职工从业岗位应符合参保地中高风险地区条件。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省级调剂后上年度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制定。

五、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六、加大社保降低费率和缓缴力度。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具体缓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七、兜底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重点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延续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11号)执行。各市(区)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待遇发放工作,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畅通申请渠道,实行线上线下服务,方便失业人员申领,切实兜住兜牢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八、有效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各市(区)要密切关注基金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健全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对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市,可按规定申请省级调剂。要结合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度,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管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做到事前严把条件、事中严格审核、事后跟踪问效,严防欺诈、冒领、骗取基金的风险。对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参保单位及个人,要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并列入社保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惩戒,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援企纾困、兜底保障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代赋予失业保险承担的重要使命。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底线思维,优化经办服务,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督导,抓紧抓实政策实施,确保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政策宣传,总结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省人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进行调度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