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泉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fzhggj/2022-0003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秦岭委〔2022〕3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5-27 11:26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化我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进一步夯实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坚决当好秦岭生态卫士,按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各部门工作职责,结合我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清单。

石泉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泉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石泉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泉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代章)

2022年5月25日


石泉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化我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进一步夯实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坚决当好秦岭生态卫士,按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各部门工作职责,结合我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总体要求

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扛起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历史责任和时代责任,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立足职责定位,聚集目标任务,夯实工作举措,勇于担当作为,依法履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坚决当好秦岭生态卫士。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原则。要把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划作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重要依据。

(二)坚持科学利用原则。要在遵循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对秦岭区域的水资源、矿产资源、生态资源等进行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

(三)坚持严格监管原则。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四)坚持公众参与原则。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等各方积极性,形成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参与秦岭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县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清单

(一)县委编办

优化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设置,进一步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提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秦岭办)

1.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形成有利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力布局。

2.协调、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和涉秦岭各镇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地体系、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落实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

4.会同县经贸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落实陕南绿色循环发展战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大力发展有机农业、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电子商务等环境友好型产业,推进秦岭区域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

5.统筹推进数字秦岭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网格化监管平台作用,提升发现问题能力。

6.严格执行《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拓展社会监督渠道,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建、共治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

(三)县教体科技局

1.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社会实践,结合各类环境保护活动,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青少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支持和鼓励涉秦岭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3.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四)县公安局

1.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危化车辆道路交通事故。配合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划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线路或者改变运输方式。

2.依法打击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妨害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3.聚集“五乱”中的乱捕乱猎等突出问题,依法打击非法捕猎、杀害、贩运野生动物和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行为。

(五)县司法局

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列入全县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和普法宣传内容,利用本单位门户网站、法治安康微信公众号和《与法同行》栏目宣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六)县财政局

1.负责县级年度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预算,统筹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

2.落实和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财税政策。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秦岭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3.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

(七)县自然资源局

1.编制完成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推进秦岭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城镇开发边界“三线”划定。

2.扎实开展卫片执法发现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聚集“五乱”中的乱搭乱建、乱采乱挖等突出问题,加强对秦岭区域土地、矿产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3.制定秦岭区域矿产资源总体目录,摸清秦岭区域矿业权(探矿权)底数,建立详实、准确的工作台账。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切实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建设,大力推行绿色矿山建设。

4.严格落实《陕西省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活动。严禁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新批采矿权、探矿权,严格控制和规范在一般保护区的露天采矿活动。做好秦岭区域过期矿业权清理工作。

5.按照《秦岭核心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退出矿业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做好退出矿业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使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最大限度发挥好生态、社会、经济效益。

6.完成秦岭区域建筑物(构筑物)排查,建立信息完备的综合台账,实现对秦岭区域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有效监管,严防违建问题反弹回潮。

7.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编制《石泉县秦岭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积极推行“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模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8.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

(八)县生态环境分局

1.参与指导推动秦岭区域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加快秦岭区域内园区和重点企业循环化改造,鼓励企业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应用。

2.指导协调和监督秦岭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对秦岭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进行监督。认真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强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加强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和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执法检查。参与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补偿等工作。

3.负责秦岭区域生态环境准入管理,做好开发建设过程中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4.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实施《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的具体措施。

5.指导秦岭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涵养区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依法划定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扎实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推动秦岭区域水源地水质不断改善。

6.聚焦“五乱”中的乱排乱放等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分层级开展执法行动,严惩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责任人和涉事单位,保护高压态势,形成持续震慑,实现秦岭保护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

7.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强化管理与运营维护,定期开展排查,防止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反弹,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确保秦岭范围黑臭水体整治“长制久清”。

2.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加强秦岭区域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持续推进秦岭区域内农村改水、改灶、改厕、改圈,开展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创建活动,完善居民社区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体系,减少日常生活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3.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着力解决乱搭乱建问题,严禁在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等区域进行各类房地产项目开发,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要符合《条例》、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十)县交通运输局

1.按照绿色生态理念,科学布局综合交通运输网络,统筹推进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方式融合发展,推动通道资源集约利用,实现交通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

2.协助做好秦岭区域水源地保护,督促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辖区内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日常管理,加强公路安全设施养护管理,提升公路服务水平,坚决防止危害水质事故发生。

3.协助做好秦岭“五乱”突出问题整治,依法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监管,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乱砍乱伐等提供运输服务。

(十一)县水利局

1.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细化落实河湖管理责任,指导重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的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2.聚焦“五乱”中的乱采乱挖等突出问题,规范秦岭区域河道采砂管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3.负责秦岭区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工作。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程,遏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和水土流失监测网络。

4.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加强秦岭区域小水电站、保留坝体的日常监管和运行维护,加快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控能力建设和绿色小水电建设。

5.采取卫星遥感、“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执法检查等方式,严格落实秦岭区域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厉查处顺坡弃渣、河道弃渣、弃渣场不采取防护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水土流失监管力度,减少因生产建设活动引发的水土流失。

(十二)县农业农村局

1.指导秦岭区域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乱排乱放”行为,坚决防止畜禽养殖粪污乱堆乱放等现象。

2.聚焦“乱搭乱建”中涉及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修建住宅问题,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3.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搞好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动态保护,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行为。

4.负责指导秦岭区域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5.牵头组织改善秦岭区域农村人居环境。

(十三)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1.推动秦岭区域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指导做好秦岭区域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倡绿色旅游,加大对游客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力度,倡导垃圾减量、垃圾自带或放置指定位置,纠正各类不文明行为。

3.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农家乐(民宿)监管,对侵占河道、压占林地、占用道路、违规经营、乱排乱放等重点问题,加强市场监管,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依规进行提升改造或关停取缔,规范农家乐(民宿)发展和运营管理。

4.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和历次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批示指示精神的主题宣传活动。

5.准确、及时、全面报道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工作动态和保护成效。

6.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及时通报曝光秦岭突出环境问题,倒逼问题整改,推动工作落实。

(十四)县应急管理局

1.全面加强秦岭区域矿山、尾矿库等安全监管,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坚决防止出现重大风险。

2.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尾矿库安全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坚持尾矿库建设运行高标准管理,鼓励秦岭生态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尾矿库采用安全水平更高的建设运行标准,健全完善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积极实施尾矿库闭库销号,推动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升。

3.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应急处置,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五)县审计局

1.定期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措施落实、重大规划、重大生态工程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营运等情况审计,推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2.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把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作为审计的主要内容进行审计。

(十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查处流通领域涉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2.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规范秦岭区域农家乐、旅游民宿运营,加强餐厨废弃物规范化管理,提升农家乐、旅游民宿管理水平。

(十七)县林业局

1.聚焦“五乱”中的乱砍乱伐、乱捕乱猎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秦岭区域侵占林地、毁林毁草、破坏植被、乱挖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

2.根据秦岭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实际,持续实施秦岭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加强森林保护和修复。按照《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要求,划定封山禁牧区域的具体范围和期限,并制定工作方案,管理、指导、监督秦岭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工作。

3.开展秦岭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加快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收集基地建设,建立完善数据库,全面加强秦岭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其栖息地恢复。

4.全面推行秦岭区域“林长制”,切实加强生态资源管控。努力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确保秦岭地区生态资源安全。

5.积极支持秦岭国家公园创建工作,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逐步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四、涉秦岭各镇政府职责

涉秦岭各镇政府要始终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严格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全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有关规定,履行属地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巩固提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成效。

五、工作要求

县级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除履行本清单规定的工作职责外,还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责任清单所列责任的,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追究责任。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责任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