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22-2903 发布日期: 2022-04-22 08:39
来源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内容概述 按照要求,现就《石泉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2022年修编(以下简称《规划》)作如下政策解读。

【领导解读】《石泉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

——解读人:石泉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胡先武

按照要求,现就《石泉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2022年修编(以下简称《规划》)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修编背景

生态渔业作为全市确定的五大农业特色产业之一,列入了全市十四五产业发展规划。近年来,受国土空间规划、农业设施用地收紧等叠加因素影响,我县渔业发展产业用地受到极大的限制,严重影响产业后续发展。为加快全县产业振兴步伐,推进渔业产业在合理空间有序发展,促进渔民增收。根据农业部2016年12月22日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及安康市政府印发《陕西省安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安政发〔2019〕3号),结合全县渔业发展需求,对原《石泉县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中部分内容参照市级规划标准进行修编。

二、涉及范围

县境内的所有养殖水域。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陕西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四、技术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10136—2015)《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192—20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稻田养鱼技术规范》(SC/T1009—2006)《无公害食品稻田养鱼技术规范》(NY/T5055—200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水库鱼产力评价标准》(SL563—2011)。

五、修编内容

将原《规划》中第二章第六节第五条: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选取0.15%水库面积进行滤食性鱼类网箱养殖。参照市级规划标准修编为“按照农业部规定的重点湖泊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选取1%水库面积进行滤食性鱼类网箱养殖,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

将原《规划》中第二章第十一节第一条:根据水质状况,适度发展滤食性网箱,网箱养殖面积比例控制在总水面的0.15%以内,禁止投食性网箱养鱼。参照市级规划标准修编为“根据水质状况,适度发展网箱养殖,滤食性网箱养殖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网箱养殖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

六、规划目标

通过对石泉县养殖水域滩涂进行规划,厘清养殖现状,精确定位养殖区域,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分类制定不同功能区划的管控措施,完善科学管理长效机制,达到“三区界定清晰、依法管控、措施有力”的目标。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结合石泉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在科学评价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科学划定各类养殖功能区,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稳定基本养殖水域,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确保有效供给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实现提质增效、减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渔民的发展总目标。

七、关键词诠释

(一)禁止养殖区: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港口及码头、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区域为禁养区。

(二)限制养殖区: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集镇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生态功能区、水库、城镇规划建设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开展水产养殖。

《石泉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自2022年修编发布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同时,本规划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数据资料科学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及网箱养殖面积比例。本规划有效期内,如依据的基础数据改变,三区的范围及网箱养殖面积比例依照划分原则作动态调整。

【原文链接】: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4656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