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slj/2022-0065 公开日期: 2022-05-18 10:18
来源 县水利局
内容概述 关于明确汉江漂浮物打捞主体责任的建议(第127号)

关于明确汉江漂浮物打捞主体责任的建议(第127号)

关于明确汉江漂浮物打捞主体责任的建议

第127号

领衔代表:周忠彩   

内   容:

汉江在我县境内70余公里,近年来,汉江水质保护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由于石泉水电站的建成,在汉江形成湖面;汉江(石泉段)的库区每年随着雨量增多,顺江而下带入库区许多朽木、枯枝等漂浮物,由于电站的存在,阻拦了漂浮物流向下游,便滞留在库区江面。虽然我县已经将河长制落实到位,并且沿江的各镇也及时积极协调专项资金组织专人定期对河面漂浮物进行打捞,但是河面漂浮物打捞工作费用较高,政府财政压力相对较大。仅曾溪镇2021年度集镇上下4公里范围内的汉江水域水面漂浮物打捞就花费了20余万元,据了解,后柳镇集镇周边水域打捞漂浮物花费、喜河镇集镇周边水域打捞漂浮物花费也都在二三十万元左右。

为此建议:

1.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这一原则,由于石泉水电站和喜河水电站是造成汉江水面漂浮物聚集、影响汉江水质的主要原因。因此,应该进一步明确石泉水电站和喜河水电站的打捞主体责任。

2.根据打捞主体责任,由石泉、喜河两个水电站为汉江沿岸各镇的汉江水质保护工作提供长期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