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slj/2022-0050 公开日期: 2022-05-17 14:38
来源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石泉县河长制办公室
内容概述 为全面深化我县河湖长制工作,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及河湖领域专项整治,严格河湖监管与生态环境保护,强化源头预防与治理,夯实行业监管责任,建设健康美丽幸福河湖。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2022年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石泉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2022年度河湖“清四乱”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全面深化我县河湖长制工作,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及河湖领域专项整治,严格河湖监管与生态环境保护,强化源头预防与治理,夯实行业监管责任,建设健康美丽幸福河湖。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2022年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契机,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河湖长制决策部署,聚焦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民意导向,常态推进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河湖领域违法犯罪,深化突出问题和乱点乱象治理,推动涉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建立健全河湖治理保护长效机制,全力助推更高水平平安石泉建设和水利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总体目标

县人民检察院、县河长办坚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坚持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有机结合,协同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整治,聚焦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乱点乱象及违法犯罪,综合运用实地核查、日常巡查、群众举报、行刑衔接等多种手段,推动全县河湖“清四乱”整治范围全覆盖,实现河湖治理保护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长效常治。

三、整治重点

(一)河湖采砂领域整治

1.未经许可偷采、盗采砂石的;

2.不按采砂许可审批要求超范围、超时限开采以及越界开采、超深超量开采、禁采区内开采、禁采期内采砂的;

3.毁堤采砂和威胁桥梁、公路、码头等临河工程设施的;

4.未经审批许可非法设置堆砂场的;

5.使用“三无”船舶以及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

6.未落实环保措施,存在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

7.以暴力或软暴力等非法手段强揽霸占砂石资源、垄断市场经营、强买强卖等涉黑涉恶“沙霸”违法犯罪的。

(二)河湖生态环境领域整治

1.非法围垦河湖的;

2.未经审批或不按审批要求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的;

3.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堆弃垃圾、渣土的;

4.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

5.违法设置排污口、向河湖排放污水及破坏水生态环境的;

6.未经批准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水工程或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水土保持领域整治

1.从事矿产开发、工程建设项目前,未按规定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许可的;

2.从事矿产开发、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未按批准要求实施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或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取用水领域整治

1.未经许可批准非法取水、盗水的;

2.不按取水许可审批要求超量取水的;

3.拒不缴纳水资源税的;

4.非法转供水资源牟利的;

5.非法侵占、破坏供水设施的。

(五)涉水工程设施领域整治

1.未经许可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修建涉水涉河建筑物的;

2.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堤防、渠道、护岸、水井、水塔等水利工程设施的。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自4月底开始至10月底结束,分为“自查自纠、集中整治、巩固提升”三个阶段推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底前)。各镇政府、镇河长办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各镇级、村级河湖长责任,形成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督促各级河长、护河员履职尽责,加强管辖区域内的河湖日常巡查,记录巡查日志,强化河湖保护宣传,推进落实河湖治理保护及“清四乱”具体任务。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做到发现一处、整治一处、立行立改,对需要上一级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县河长办报告。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中旬前)。县人民检察院、县河长办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协作机制,在各镇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开展联合抽查、联合执法、联合整治,集中整治一批河湖领域重点案件、重点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勤联动、暗访督查、联合巡河执法检查及行刑司法衔接等制度机制。县河长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采取下发督查意见书、情况通报、提出问责建议等措施,督促各镇、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县检察院要综合运用刑事立案监督、提起刑事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支持社会组织起诉等手段,协同县河长办共同推进河湖“四乱”问题整治。

(三)巩固提升阶段(10月底前)。全面总结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强化专项行动成果宣传,巩固提升活动成效。聚焦河湖“四乱”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河湖治理保护、河湖长制责任落实、预防与治理、执法监督、司法协作等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作机制。为确保专项活动顺利进行,成立我县2022年度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水利局局长、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王溪泉担任,副组长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秦军、县水利局副局长周晓鹏担任,成员由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县河长办、县水利执法大队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河长办,由县河长办刘静、县检察院吕松承担具体协调联络工作,及时沟通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共同推进专项行动。

(二)坚持有效结合。将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与加强河湖治理保护、深化平安建设、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坚持依法治水管水,从严履行河湖监管主体责任,强化“河湖长+警长+四员”“河湖长+警长+检察长+法院院长”“河湖长制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机制的运用,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作为,深入排查问题线索,严厉打击整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严管高压态势和“不敢为”的氛围,有效促进全县河湖生态环境、河湖管理秩序持续好转,提升河湖治理保护水平。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河长办要加强对河湖“清四乱”行动的推进落实,督促各级河长履职尽责;县检察院要加强对各行政执法环节的监督检查,随时了解掌握活动开展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共同制定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对已整改到位的问题,要跟进监督,及时“回头望”,做好整改回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镇、县河长办和县检察院要采取多种方式,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开展涉水法律法规、河湖治理保护、《反有组织犯罪法》、扫黑除恶斗争的宣传,持续深入推动水利“八五”普法,营造浓厚舆论氛围,提升群众知晓率,积极动员群众举报河湖违法行为线索,在全县上下努力营造遵守水法规、保护水环境、维护水安全的良好氛围,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有序开展、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