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GK-2022-0505 | 发布日期: | 2022-05-10 14:00 |
来源 |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内容概述 | 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劳动保障领域举报及行政救济途径公告如下 |
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劳动保障领域举报及行政救济途径公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
2、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3、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行政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当事人可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列入劳动保障领域黑名单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且处罚不停止。
2、行政诉讼
当事人可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列入劳动保障领域黑名单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且处罚不停止。
三、其他事项
原2021年9月30日公开的劳动保障领域举报及行政救济途径随即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