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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罚决字[2022]第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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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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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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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查明:2020年王**为脱贫致富发展餐饮、养殖产业,在石泉县城关镇百乐村二组,小地名:“堰塘湾”修建王家庄农场,此农场有两部分,分别是餐饮部和副食品加工房。餐饮部和副食品加工房占用的是石泉县城关镇百乐村二组村集体农用地(宗地属林地),2021年8月11号该地块(234号图斑)经石泉县自然资源局(石自然资罚[2021]16号)对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而王**修建的鸡场占用地块(227号图斑)主要是李**的耕地,小部分占用的是王**的林地,该林地部分邀请了石泉县白乐村村干部唐**见证,当事人王**、林权所有人王**指证,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进行了测量,占用林地面积长度26米,宽度2.3米,共计59.8平方米。王**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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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第1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3条第1款之规定、《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陕财税[2021]1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处于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956.8元(59.8平方米X8.00元X2倍=95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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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林业局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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