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rsj/2022-0105 公开日期: 2022-02-08 14:12
来源 县人社局
内容概述 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细则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省境内房屋建筑、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市政及通讯、能源、电力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与撤销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以下事项,并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约定比例,房屋建筑工程约定比例不得低于20%,交通运输工程约定比例不得低于10%,水利、铁路、民航、市政及通讯、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工程约定比例不得低于15%。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参考样本见附件1)。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具有执法监察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备案需提供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和专用账户设立证明(参考样本见附件2)。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但资金不得相互划转。

第七条 工程总造价低于300万元或工期少于3个月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设立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等方式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依法依规留存工资支付相关资料凭证。

第八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九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十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开户银行依据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参考样本见附件3)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并监督总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内追加拨付。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上传至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以下简称预警平台)。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

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项目分包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应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样本见附件4)。

第十七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将相关信息数据同步上传至预警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八条 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熟悉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劳资专管员,负责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劳资专管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其工作技能。

第十九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二十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台账等有关资料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三条 鼓励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监理内容。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及监督。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二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辖区内市、县(区)及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同时,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省、市、县(区)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预警平台。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专用账户开立情况、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内容上传至预警平台。工程开工后,应实时将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信息、人工费拨付、工资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结算信息情况等上传预警平台。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实现工资支付台账电子化管理、信息比对、诚信评价、分析预警、联合处置等功能。预警平台相关信息可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劳动纠纷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 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预警,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及时处置,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八条 加强预警平台与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完善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二十九条 已纳入预警平台管理并按要求上传专用账户开立(撤销)情况、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工资支付台账等资料的工程项目,其专用账户开立(撤销)可不再向专用账户监管部门进行书面备案。对此类工程项目除专项检查和案件专查外,一般不再进行工资支付情况日常检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市、县(区)依据本细则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落实措施,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印发的《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加快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67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附件:1.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样本)

2.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样本)

3.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通知书(样本)

4.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样本)


附件1

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样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丙方(银行业金融机构):

工程项目名称: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置项目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账号:***)。

为保证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监督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账户设置及管理

第一条 专用账户的设立 由乙方在丙方处开设专用账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擅自挪用,不得办理现金提取业务,不得开通网银等电子支付渠道,银行机构可通过网银等电子渠道为客户提供业务查询功能。

第二条 专用账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督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三条 甲方的监督 甲方监督发现专用账户资金有不符合本协议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将监督结果书面反馈给丙方,并书面明确丙方应中止办理支付;满足重新办理工资支付情形的,需经各方协商一致,丙方收到协商一致的处理意见书后按规定办理。

第二章 职责期限

第四条 丙方作为监管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专用属性。

(二)乙方提供每月工资清单审核表后,*日内完成工资发放。

(三)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日前,将专用账户拨款对账单报甲、乙方备查。

(四)甲方有权监督专用账户资金支付情况,乙方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专用账户支付明细记录,丙方应配合乙方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专用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通知书》并完成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手续后为止。

第三章 专用账户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 专用账户资金存入根据工程进度,甲方每月 日前将建设项目工程在本月产生的工程进度款中的*%(不低于完成工程量产生的工程款*%)作为工人人工费用拨入约定的专用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专用账户资金拨付  每月*日前乙方负责将加盖公章或预留印签的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用账户(在人工费用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上。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和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四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所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且结清农民工工资后,乙方需注销账户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丙方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盖章同意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通知书》为依据,为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账户内余额归乙方所有。如建设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竣工验收的,在本建设项目从业工人工资全部足额支付完毕后,可由甲、乙双方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注销专用账户手续。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人工费用,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视为违约,按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按照前款约定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在*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甲方已按照第六条规定足额向约定的托管账户划拨资金,乙方未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甲方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乙方提供虚假工资清单,挪用、套用资金,造成丙方无法履行第七条相关规定,丙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监督管理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方各执壹份,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修改补充。)


附件2

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样本)

XXX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兹有企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于 年 月 日在我行设立XXX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账号为***,开户行为***。

特此证明。

(银行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通知书

(样本)

账户名称

 

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总包单位

 

施工合同金额

 万元

应发工资

 

占工程款的比例

          %

总包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总包单位填写

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已按时足额发放,根据规定已符合专用账户销户条件,需办理专用账户注销手续。专用账户注销后,如有发生拖欠工资情况的,由我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样本)

甲方(施工总承包单位):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义务

1.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将乙方的工资纳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2.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同意将农民工工资纳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承诺每月及时核算各班组农民工工资,每月***日前,将核算确认的各施工班组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上报甲方审核。

3.甲方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按月委托代发工资金额作为甲方为乙方拨付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由乙方为甲方统一出具分包款发票。

二、现场用工管理和工资核算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并留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备查,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甲方审核,甲方应留存备查。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3.甲方委派劳资专管员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资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经甲、乙双方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

三、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未按时上报农民工工资清单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一经查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可依法向乙方索赔,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