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泉县促进文旅行业恢复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2022-0000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发〔2022〕4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4-23 15:24
内容概述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全县文旅行业的影响,全面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提振行业消费信心,确保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泉县促进文旅行业恢复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促进文旅行业恢复发展九条措施》已经县政府第3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2日

石泉县促进文旅行业恢复发展九条措施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全县文旅行业的影响,全面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提振行业消费信心,确保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行惠民消费券带动消费。政府倡导全民参与消费,激活文旅市场,宣传发放城乡居民畅游石泉体验券。县内收费A级旅游景区联合实行门票优惠,推出畅游石泉旅游联票;配套发放集非收费A级景区参与体验项目、餐饮、酒店、购物、休闲等为一体的文旅惠民消费券,刺激文旅消费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回暖。(牵头单位:县文旅广电局;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给予纾困帮扶资金支持。由文旅广电局负责对接省文化旅游厅,争取县内4A旅游景区每家5万元的纾困扶持资金补贴(2021年12月31日前命名);对承租国有房屋的市场主体给予房租减免或优惠扶持,鼓励非国有房屋业主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给予租赁主体适当房租减免或优惠,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牵头单位:县文旅广电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

三、兑现旅游产业奖励资金。严格落实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石泉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石办发〔2020〕38号)要求,及时兑现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申报并符合《办法》的各类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县文旅广电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四、加大融资扶持力度。加强银企合作,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各类文旅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按续贷手续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和压贷,县财政要用好用活财政过桥资金、纾困资金,帮助困难文旅企业短期资金需求的融通。(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行石泉支行)

五、开展县内中小学生研学活动。在做好疫情防护和安全前提下,全县各中小学校积极组织学生到县内省、市、县研学实践基地开展研学活动。各研学实践基地实施减免场馆、景区、景点门票政策,做好课程安排,提供优质旅游服务,确保研学实践取得实效。(牵头单位:县教体科技局,配合单位:县文旅广电局、相关镇)

六、倡导单位使用工会经费促消费。各单位工会要拿出本年度会员50%以上的集体福利,为会员购买有助于乡村振兴的地域特色农副产品,助力消费扶贫和滞销农产品销售;各单位要积极组织会员在县域内开展各种形式的春(秋)游及文体、团建活动,拉动消费。(牵头单位:县总工会;责任单位:各镇、各部门、驻石各单位)

七、引导行业扩大消费。鼓励商贸企业采取发放消费券、折扣券和现金补贴等方式,负责策划和组织实施“商贸购物节”、“消费促进月”等促消费活动2次以上,引导消费需求释放;支持有扶贫订单的农业龙头企业收购、销售农特产品或旅游商品,组织企业按成本价入驻石泉旅游微信公众号特产商城;支持商家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供需对接,鼓励党员干部带头购物消费,提振全社会消费信心。(牵头单位:县经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电局、县供销联社;责任单位:各镇、各部门、驻石各单位)

八、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全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各行各业结合实际,在确保日常工作有效运转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鼓励采取灵活方式提前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年休假计划报县人社局备案,倡导休假期间在县域内进行个人消费。推行周末2.5天弹性休假,弹性休假人员凭当期县域内500元以上合规餐饮、住宿、景区、购物消费发票履行请销假手续。(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各镇、各部门、驻石各单位)

九、加大宣传营销力度。制定年度旅游宣传营销计划,加强与抖音、小红书等新媒体宣传推广合作,开展四季主题文化旅游活动,举办跟着节气去旅行、大地诗歌节等特色文化旅游活动,常态开展市域内各县及周边主要旅游目的地营销推广活动,带火旅游市场,拉动文旅消费。(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文旅广电局)

本措施执行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措施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必须在截止日期内完成。

【公文PDF原件】:石政发〔2022〕4号

【视频解读】: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3948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