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022-0000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22〕12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4-12 08:16
内容概述 《石泉县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石泉县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


石泉县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产业综合效益,拓宽农户增收渠道,夯实产业振兴基础,有效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蚕桑、畜牧、蔬菜、中药材、魔芋五大主导产业,茶叶、烤烟、食用菌、核桃、林果等五大特色产业,以及富硒产业、旅游康养、新兴产业、装备制造等一二三产业延链补链强链方面扶持奖励,支持产业绿色、生态、有机产品定位和品种、品牌、品质及标准化建设,推进种植、加工、包装、营销一体化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总额控制”原则。按照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结合年度产业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多渠道筹集资金,量入为出、总额控制,分类完善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全县上下协同推进产业发展。

(二)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依据自然禀赋和产业规划布局,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财政政策引导,促进资金逐步从“直接变间接、分散变集中、资金变基金、无偿变有偿”转变,激励并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产业发展,进一步“优存量、扩总量、提质量”,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三)坚持“融合发展、提质增效”原则。坚持“稳一强二活三”,立足生态、富硒、绿色优势,不断壮大特色产业、富硒产业、旅游康养、新型工业,促进一二三产深度融合,支持产品提质增效,深入促进产业振兴。

(四)坚持“科学决策,注重绩效”原则。进一步完善产业投入决策机制,全面推行产业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全过程实施产业资金跟踪问效与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四条  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引导作用,本着“直接变间接、分散变集中、资金变基金、无偿变有偿”的原则,通过改进优化现有政策补助类、金融支持类产业资金支持方式,深化并加强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利益联结类产业资金使用方式,积极探索股权投资类产业资金投管方式,激励和吸引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第五条  政策补助类产业资金主要围绕乡村振兴建设,对符合产业扶持政策的五大主导产业及五大特色产业、富硒产业、旅游康养、新兴产业、装备制造等项目,结合扶优扶强原则,从现有产业直接补贴全覆盖政策重点向保产业链、供应链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龙头企业、新型经营主体转变,通过项目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

资金分配应充分发挥聚集效益,避免“撒胡椒面”,重点以产业带动看成效,以成效定补助。随政策调整,到人到户奖补政策逐年减少直至退出。对一般竞争性行业和企业自主经营活动,原则上不实行无偿补助。

各类奖励和补助项目应遵循公平性、公开化、普惠制原则,事前应做到政策公开、依据明确、标准一致、指标量化、程序透明。

第六条  金融支持类产业资金主要面向中小微企业及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发展融资需求,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采取财信担保、特色产业贷、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发展成本及风险。

对产业发展资金需求大、融资难的市场主体,通过财政注资设立的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泉分公司(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泉办事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利用财信担保(农担)贷款支持发展。符合扶持优惠政策的,降低或减免担保费、评审费和风险保证金,及时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对从事农业规模种养、生产加工为主的经济主体、各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密集型农业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通过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增信,由承贷商业银行提供最高额度200万元、期限最长3年、年利率不超过5.5%的乡村振兴农业“特色产业贷”,支持日常生产经营或临时性生产资金周转。具体程序按照《石泉县乡村振兴农业“特色产业贷”实施办法(试行)》(石政办发〔2022〕4号)执行。

对达到一定规模和带动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产业贷款,按照一定利率对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财政贴息应事前明确贴息范围、标准、期限以及实际贷款数额审核程序等。

对已建立的蚕桑、黄花菜产业发展风险金机制,触发风险补偿条件时,按其相应的补偿机制(或政策)补偿到收购主体。风险补偿应事前明确补偿范围、标准、最高比例以及损失核定程序等。

第七条  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利益联结类产业资金主要支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根据产业发展方案,召开村民大会确定利益联结主体,明确责、权、利及时限后,签订并履行投资协议,建立健全“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等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农产品保底价收购、合作经营、入股分红、劳务增收等途径,带动农户稳定增收,确保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逐步发展壮大。

第八条  股权投资类产业资金主要聚焦县域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按照“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探索推行“参股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与中省市产业基金配套”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放大财政资金产业引导作用,推动财政资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促进县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股权投资主要支持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和产业园区项目建设。资金以国有法人股投入企业,采取普通股或优先股等方式,通过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和保值增值。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建立产业发展资金稳定筹集渠道。资金包括:本级财政按年度财力情况安排的产业资金、争取的中省市专项资金、涉农整合资金和衔接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盘活资产注入资本金和政府配置资源增值收益、社会捐赠(捐助)等。

第十条  产业发展资金按照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产业发展方案,确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合理提出产业资金需求和资金筹集来源建议;县财政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发展方案,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按照“量入为出,总额控制,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产业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产业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实行入库项目与相应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挂钩,没有纳入项目库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资金由财政和主管部门共同筹措,按照支持方式及资金来源,分类保障到位。

(一)政策补助类产业资金。对符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政策补助类项目,由县财政配套安排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纳入年度涉农整合方案统筹予以保障。其他政策补助类产业资金,采取向上争取资金为主,县级配套为辅方式保障,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向上争取项目资金不低于60%,县财政配套解决不高于40%。

(二)金融支持类产业资金。县财政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及融资需求,适时向市财信融资担保机构增资扩股、承贷银行增加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增信、补充产业发展风险金等形式保障到位。

(三)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利益联结类产业资金。纳入年度涉农资金整合方案,资金来源于各级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

(四)股权投资类产业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持产业、滚动发展”的原则,通过整合产业资金、政府配置资源增值收益、盘活资产注入资本金和各级产业基金配套,探索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变“无偿使用”为“循环使用”。 

第十二条  完善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全面评估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政策效果,按照“对上衔接、对下有效”原则,进一步清理整合扶持政策。各类产业发展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编制,一年一定。加大部门内部产业资金整合,推进跨部门专项资金整合,围绕产业发展规划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统筹用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等产业项目。

对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要逐步采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与金融资本对接,撬动社会资本,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以奖代补或事后补助、贴息、风险补偿等支持的项目采取按任务量分配,原则上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贷款额度、销售额度以及取得国家机构认定等,确定一定标准分配财政资金,事前应明确工作任务、补助标准、执行期限以及审核程序;对“小、散、乱”,政策到期、绩效低下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产业资金予以取消,严格控制新设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绩效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拨付首笔资金时,应当提供资金申请事由、绩效目标、年度方案等。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将产业资金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强化预算和绩效的约束力。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产业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七条  资金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对未完成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评价结果及时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效衔接,对绩效好的产业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产业政策和项目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产业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其他产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对产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配合做好产业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产业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发〔2022〕12号

【领导解读】: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393774.html

【政策图解】: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4042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