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22-0433 发布日期: 2022-04-18 11:28
来源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容概述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有关条款)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有关条款)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21年5月27日公布,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新颁布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检查监督、使用维护、违法查处等方面予以明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人民防空部门负责查处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行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第七十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第八十三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

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优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赠。

第一百零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部门依照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