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中共中池镇委员会关于印发《中池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jzfzcz/2022-0007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中池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中池发〔2022〕29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4-07 11:55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在《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石办发〔2022〕7号)基础上,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共中池镇委员会关于印发《中池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属各单位:

《中池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池镇委员会

2022年4月6日

中池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在《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石办发〔2022〕7号)基础上,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满足《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石办发〔2022〕7号)规定的中池镇机关科级以下(不含科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镇外流动。

第三条 为全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为根本,坚持个别受理,集体研究的审批原则。所有干部调配必须个人提交申请,由镇党委会讨论审批。原则上每年受理时间为新招录机关事业干部到岗之后。在满编的情况下,因工作需要也可以每季度讨论一次干部调配问题。(此流程在执行《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石办发〔2022〕7号)文件调配程序之前进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般不得调动:

(一)因个人原因导致所负责的工作有欠账的;

(二)因个人原因所负责的工作尚未完成交接的;

(三)因个人原因导致经手的公共财产尚未归还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准调动的;

第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池镇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