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下拨2021年1月至6月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mzj/2022-0024 | 公开目录: | 养老服务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民发〔2022〕20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2月1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2-19 15:49 |
内容概述 | 为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兴办和运营养老机构,进一步推动我县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安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民发[2020]55号)及《关于下达2021年1月至6月全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的通知》(安民发[2022]6号)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同意下拨民康老年公寓运营补贴75550元、汉水颐园老年公寓运营补贴20750元。《实施办法》规定:补贴资金仅限于设备添置、现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护理人员工资、护理人员的培训费用,如改变资金用途,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请你们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规定,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
石泉县民康老年公寓、汉水颐园老年公寓:
为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兴办和运营养老机构,进一步推动我县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安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民发[2020]55号)及《关于下达2021年1月至6月全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的通知》(安民发[2022]6号)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同意下拨民康老年公寓运营补贴75550元、汉水颐园老年公寓运营补贴20750元。《实施办法》规定:补贴资金仅限于设备添置、现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护理人员工资、护理人员的培训费用,如改变资金用途,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请你们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规定,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石泉县民政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