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经开区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索引号 zfpcsqjkqgwh/2022-0005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经开区管委会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经开发〔2022〕17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3-28 11:45
内容概述 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泉经开区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泉经开区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充分调动全社会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石泉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瞒报、谎报、漏报事故等行为,均可以向石泉经开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办理,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

(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经核查认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害,如不及时排除或整改,可能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有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生产安全管理方面: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后任职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未按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从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予制止的;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与施工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瞒报、谎报、拖延不报重伤、死亡事故的,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2.施工安全管理方面: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资质承建工程或者非法转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未办理报建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施工现场未采取封闭围挡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现场“临边”、“洞口”等缺乏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仍继续使用的;施工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在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场所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在高压电线下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塔吊回旋半径超出施工区域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深基坑开挖未按规定进行评审或者未按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的;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3.防火安全管理方面: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未经批准,将闲置厂房、场所改为员工集体宿舍的,或者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未按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水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消火栓系统的,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其他灭火器材的;擅自停用消防设备的;电气设施超负荷运转或者电气设备造型及线路铺设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上岗作业的;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或者将常压锅炉非法改装承压锅炉的;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设计、安装、改造、维修的;未经检验、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标志或者安全标志,使用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年限仍未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继续使用的;其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经开区管委会的举报电话0915-6312882、邮箱(2847895514@qq.com)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内容要详实具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或线索。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真实姓名及通讯联络方式。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人员要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举报人要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核查组由管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核查组成员要包括带队领导、工作人员及安全专家组成,人员数量不少于3人。核查工作应科学严谨,在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并提出奖励金额建议。

第八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举报后,属于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二)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

第九条 经调查属实的,经开区管委会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瞒报或者谎报一般及以上事故的,每查实瞒报或者谎报死亡1人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

(二)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根据避免死亡人数或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给予3000元(不含)至1万元(含)奖励;

(三)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中规定的其他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事实情况,给予100元至3000元(含)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举报奖励如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确认领奖,并由其将奖励资金平均分配。已在省、市、县或其他相关部门实名举报并领取奖励资金的不得在经开区重复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经开区管委会签字确认,逾期不签字确认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举报人在签字确认的同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本人在用的银行账号,由管委会将奖励资金通过银行汇至举报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二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举报人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亲属,或者其授意的人员;

(二)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三)有关部门已掌握情况,正在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不应奖励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未涉及或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