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rsj/2022-0077 公开日期: 2022-03-25 08:44
来源 县人社局
内容概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

一、参保条件

凡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服刑、参军人员),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方式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利用“陕西养老保险”APP自助办理新参保登记手续,也可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镇社保站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才能正常办理缴费业务。

三、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

缴费档次

200

300

400

500

600

800

1000

1500

2000

3000

政府补贴

30

45

60

75

80

90

100

150

200

300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时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原政府代缴费标准不变。

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持证的一、二级重残人员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由财政代缴。残疾人补缴往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时,按照正常人收取保费,财政不给予补助。

四、缴费时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县集中缴费期限为每年7月1日到8月31日,当年缴费才能享受政府补贴,补缴费不能享受。当年新增到龄人员必须在到龄前一个月缴清保费,否则,不能按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五、缴费方式

通过县农村商业银行“助农E终端”、陕西信合手机APP、各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和ATM机、陕西养老保险APP缴费、“云闪付”手机APP、“中国工商银行”手机APP、“光大云缴费”等渠道。广大参保群众可以就近选择适当的缴费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费。

六、补缴费业务

补缴往年保费的人员,必须先用“陕西养老保险”APP做补缴申报,再利用“陕西养老保险”APP或者微信办理支付业务。年满60周岁的到龄人员,缴费年限不足的,从补缴城居保养老保险费的次月开始发放养老金。

七、待遇计算

2010年10月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群众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不满45周岁的参保群众,累计缴费年限至少达15年,到60周岁后方可申领待遇。参保缴费人员按年缴费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申报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支付终身。2021年10月1日起,我县年满60-69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8元/月,70-79周岁为133元/月,80-89周岁为143元/月,90-99周岁为173元/月,100周岁以上为223元/月。

个人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个人历年缴费总额+历年财政缴费补贴+历年个人账户利息)÷139

八、丧葬费发放

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制度,凡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标准为800元/人。            

九、退保业务

参保人(含缴费人员及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待遇。

十、生存认证

为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管理,防止社保基金的流失,杜绝虚报冒领行为的发生。从2022年1月起,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周期为12个月,即两次认证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方可正常领取待遇。如一年内多次认证,以最后一次认证时间为起点重新计算。超过12个月未资格认证的,其养老保险待遇将会暂停发放。生存认证可利用“陕西养老保险”APP进行自助认证;也可以在集中年检时,在各村按照要求进行年检。

十一、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县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需提供本人的户口本复印件到本县的县级经办机构进行系统更改(也可由镇社保站收集复印件代办),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跨县转移的,需到新参保地县级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关系转移的同时将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总额(含政府补贴及利息)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咨询电话:0915-6327192  0915-6327230

石泉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