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公安局关于主动报告与确诊人员存在轨迹交集有关事项的通告 | ||
索引号 | zfbmgaj/2022-0006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公安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2年03月18日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日期: | 2022-03-18 17:07 |
内容概述 | 近期,我县在疫情防控流调溯源工作中发现,个别与确诊病例有轨迹交集人员,返石后未按防疫要求主动报告,故意隐瞒自己及同行人员旅居史,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存在造成疫情传播重大风险。为有效应对当前严峻的疫情输入和传播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主动报告与确诊人员存在轨迹交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近期,我县在疫情防控流调溯源工作中发现,个别与确诊病例有轨迹交集人员,返石后未按防疫要求主动报告,故意隐瞒自己及同行人员旅居史,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存在造成疫情传播重大风险。为有效应对当前严峻的疫情输入和传播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主动报告与确诊人员存在轨迹交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所有来石返石人员和广大居民群众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凡近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阳性病例城市旅居史或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时空交集的人员,要第一时间主动向社区(村)、工作单位或所住酒店报告,如实提供活动轨迹和个人健康状况,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各项防控措施。
二、对拒不履行主动报告轨迹交集等疫情防控要求的,公安机关将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治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公安机关将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石泉县公安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