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wxlyj/2022-0011 公开日期: 2022-03-18 10:02
来源 石泉县林业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石林罚决字【2022】第002号)

石泉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石林罚决字【2022】第002号)

序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由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结果及法律依据 处罚机关和日期 备注
1 石林罚决字【2022】第002号 非法狩猎案 黄** 经依法查明:黄**在没办理狩猎证或猎捕证的情况下,为防止野猪糟蹋庄稼,于2021年11月份,先后两次擅自在石泉县熨斗镇中河村四组小地名“后壁槽” 耕地附近(禁猎区)安装(禁用工具)绳套、猎夹猎,猎获(野猪)一头(已死亡)。案发后黄**主动向办案机关上交了绳套、猎夹等猎捕工具和疑似野猪肉。黄**安装狩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野猪)其目的在与防止野猪糟蹋庄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黄**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猎捕工具钢丝绳套2个;猎夹1个(直径约为25厘米,铁制品);疑似野生动物肉(野猪肉)8件(7块成品鲜肉、一个猪头,共计51.05kg);猎夹1套。
2、并处猎获物价值3倍罚款,500元X3倍=1500元 (依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猪科基准价值500元”)。
石泉县林业局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