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sfj/2022-0009 公开日期: 2022-01-08 17:11
来源 石泉县司法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石泉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安政发〔2019〕21号)《安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安司发〔2021〕7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是指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存续期限,期限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自动失效的相关制度。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对于提升政府及其部门公信力,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公文,不包含不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公文。

县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及其他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详见附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本通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三、责任主体

以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负责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其他制定主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定期提醒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定期提醒制度。以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进行梳理汇总、确认有效期,对于有效期已经届满的及时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对有效期不足一年的文件,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定期向起草部门进行修订提醒。其他制定主体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合法性审核部门进行梳理汇总,确认有效期,定期进行提醒,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定期提醒制度。已经制定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或重大政策调整,需要废止的,不受定期提醒制度影响,可按照程序进行废止。

(二)规范标注有效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应在文件末尾处统一规范表述,表述方式为“本办法(规定、细则等)自xx年xx月xx日施行,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冠以“暂行”或者“试行”字样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除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生效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生效日期,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算,有效期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三)及时申请延期。以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起草部门要及时开展评估,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请县政府重新印发公布或者修订后印发公布。其他制定主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印发公布或者修订后印发公布。经评估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按照设定有效期的规定和原制定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作出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将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积极推进,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到实处。

(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县司法局和其他制定主体按照分工分别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准确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情况,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建立电子文本档案,并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更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完善机制,加强监管。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行政部门要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机制,结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及“三统一”工作,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定期提醒制度,为进一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水平,实现精细化管理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