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启早因保管不善,将土地登记证书遗失(灭失)证号:石集用(2009)第043号,房产证遗失(灭失)证号:池河镇字第475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启早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