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乡村振兴农业“特色产业贷”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2022-0000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22〕4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1-21 14:29
内容概述 《石泉县乡村振兴农业“特色产业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乡村振兴农业“特色产业贷”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乡村振兴农业“特色产业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0日

石泉县乡村振兴农业“特色产业贷”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县域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产业振兴、集体经济发展和带动群众发展增收,切实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流动资金难题,鼓励引导承贷银行增加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贷款,支持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特色产业贷”,是指县域内承贷银行设立的、以政府增信风险补偿基金为基础,用于支持农业经济主体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的信贷产品。

第二条 农业“特色产业贷”支持对象为在石泉县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种养、生产加工为主的经济主体,重点支持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放范围可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农业生产加工企业、家庭农场、能人大户。

第三条 承接使用农业“特色产业贷”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培育特色产业。立足石泉富硒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定位,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壮大以“蚕桑、畜牧、蔬菜(含黄花菜)、魔芋、中药材、富硒食品”六大产业为主,水果、茶叶、生态渔业、核桃等特色产业并进的农业产业。  

(二)坚持创新方式,突出产业实效。创新融资方式,各承贷银行设立的农业“特色产业贷”(具体信贷产品由银行自定),主要是通过扶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带动农户增收,助推乡村振兴。

(三)坚持风险可控,确保资金安全。做到有合法生产或销售订单方可放款,建立县国有公司与承贷银行共担风险机制,落实风险管控责任,确保农业“特色产业贷”放得准、用得好、还得上。

第四条 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广电局、林业局、经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人行石泉支行、各承贷银行为成员单位的石泉县乡村振兴农业“特色产业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特色产业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发放审核及其风险分担予以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二)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计划、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三)审议、核销坏账。

(四)审议、核准调整风险补偿金规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镇、部门在“特色产业贷”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各镇政府负责镇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经济主体申请使用农业“特色产业贷”的初审把关,县发改局、经贸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广电局、乡村振兴局、林业局、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分管行业内劳动密集型农业生产加工企业申请使用“特色产业贷”的初审把关,将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荐给承贷银行。

(二)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风险补偿金,对县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及承贷银行提出的风险补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风险补偿计划,报石泉县乡村振兴农业“特色产业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六条 承贷银行在“特色产业贷”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开发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具体信贷产品,与县国有资本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二)对拟推荐业务进行受理,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做好贷款资料的收集提交,并按照银行规定进行贷前调查、审核,贷前调查方式、方法、程序及调查重点均按照承贷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应重点调查贷款对象贷款用途、发展前景、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负债以及还款计划,防控贷款回收风险,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主体及时授信审批,并向县国资公司推荐。

(三)负责做好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出现不良贷款倾向时,及时提出解决措施方案。

(四)负责对到期或不良贷款进行依法催收。

(五)负责对无法回收的不良贷款,分担风险。

第七条 县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在“特色产业贷”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执行“特色产业贷”工作领导小组决议,每半年向领导小组报告承贷银行发放贷款情况。

(二)负责对承贷银行推荐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否提供贷款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纳入贷款风险管理并按约定比例分担贷款风险。

(三)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与贷款银行签订具体的风险分担协议。

(四)对最终无法回收的贷款,根据贷款银行风险补偿申请,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核销坏账,按照审批的风险补偿金额对贷款银行进行划款,承担部分风险补偿责任,建立风险补偿金台账。

(五)提请领导小组审议调整风险补偿金规模。

第八条 申请农业“特色产业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发展方向:从事农业种养、生产加工、销售流通

为主的经济主体,重点支持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放范围可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农业生产加工企业、家庭农场、能人大户、个体工商户、公司等。

(二)贷款用途:企业申请贷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或临时

性生产资金需要,专账管理,在县国资公司和合作银行的监督下运行。禁止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三)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

主体,个人及个体工商户可申请50万元以下的贷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动密集型农业企业最高可申请200万元的信贷额度。

(四)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五)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超过5.5%。

(六)其他条件:申请贷款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必须证照齐全、生产或销售订单齐全、合法有效,符合县产业发展政策,生产经营正常,个人及企业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农业“特色产业贷”申报流程

(一)申请:农业生产经营贷款主体依据生产或销售订单,向镇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推荐:镇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准入条件(要素)审核把关,书面向承贷银行推荐。

(三)审核:承贷银行负责对推荐对象进行贷前调查及是否发放贷款进行审核,并向县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推荐。

(四)复查:县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对镇、部门及承贷银行推荐申请贷款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复查,向承贷银行出具同意分担贷款风险意见。

(五)放款:承贷银行按照银行信贷发放程序、条件、规定等向申请贷款对象发放贷款。

第十条 风险管理

(一)由县财政筹措风险补偿金,首批拟放贷总额的10%交县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具体使用管理,后期按需调整;风险补偿金亏损后,由县财政在下一年第一季度末按需补足。

(二)县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具体的贷款合作协议,按贷款总额的10%,将风险补偿金存入承办农业“特色产业贷款”的承贷银行,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贷款银行按不低于风险补偿金的10 倍放大贷款;风险补偿金存款额度适时调整。

(四)借款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客观因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丧失还款能力的,由承贷银行负责依法追偿贷款。

(五)依法追偿贷款,穷尽所有法律手段仍无法回收的,已形成承贷银行呆账的,可由承贷银行向县国有资本公司申请风险补偿金进行分担。未纳入风险管理的贷款,全部由承贷银行自行承担。

(六)无法回收不良贷款余额(包括本息)由贷款银行和县国有资本公司按照5:5比例分担风险。国有公司分担部分可由存入银行的风险补偿金抵扣。

(七)因贷款银行违规放贷或未按操作流程放贷造成的损失,不得进行风险补偿。

(八)损失的贷款补偿后,贷款银行应继续追偿本息,收回的贷款按照5:5的比例分别归还贷款银行和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一条 申请风险补偿具体流程

(一)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个月,贷款银行立即依法追偿,取的生效法律文书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方可向县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申请风险补偿金,并向县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提交拟启动风险补偿的贷款人名单。

申请风险补偿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1.申请风险补偿的报告;

2.贷款合同、借据及相关凭证;

3.已还款证明;

4.《贷款催收通知书》;

5.《特色产业贷风险补偿金审批表》;

6.贷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7.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未执行到位的证据等。

(二)县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对风险补偿事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县财政局。

(三)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风险补偿事项进行审核,提出风险补偿计划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四)县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根据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的风险补偿金额向贷款银行划转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由县财政局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公告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将各承贷银行开展农业“特色产业贷”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责任考核(考核办法由县政府办另行制定),对放贷力度大效果好的,适当增加该银行财政性存款公共资源分配额度。

(三)弄虚作假或到期后主观故意拒不还款的经营主体,纳入政府信用黑名单,不再安排任何政府投资或补贴项目,不得享受任何政府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虚报、冒领、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单位和个人,从严追究责任,严肃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发〔2022〕4号

【领导解读】: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364671.html

【政策图解】: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3634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