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林区野外火源,严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决定开展依法严厉打击林区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下列林区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
(一)故意放火行为;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野外吸烟、野炊、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点放孔明灯、烧火取暖等行为;
(三)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烧地边、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五)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六)其他林区野外非法用火行为。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从快侦破,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在林区野外非法用火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林区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线索。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销毁、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惩处。
五、敦促涉嫌林区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报警电话:县林业局:6312785
县公安局:110
石泉县林业局 石泉县公安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