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wxlyj/2022-0005 | 公开日期: | 2022-01-19 14:31 |
来源 | 石泉县林业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石林罚决字【2022】第001号) |
序号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 |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结果及法律依据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1 | 石林罚决字【2022】第015号 | 毁坏林木和林地案 | 陈* | 经查实:2021年10月陈*在未获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流转二组村民郑**、郑**小地名:“刀背梁”林地雇请挖机擅自开挖采石。在采石过程中倾倒渣土毁坏林地内林木。陈*在采石过程中毁坏林木、林地地类属防护林。经聘请石泉县林业技术推广站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陈*在城关镇红星村二组毁林木面积4.4亩(折合为2930.4平面米),毁坏林地面积0.31亩(折合为210平面米)属毁坏林木、林地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3倍树木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并处于毁坏林木价值1倍罚款4400元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2844元(合计7244元)。 |
石泉县林业局2022年1月18日 | |
2 | 石林罚决字【2022】第001号 | 非法狩猎案 | 梁** | 经依法查明,梁**在没办理狩猎证或猎捕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农历2、7月份,分别在石泉县饶峰镇牛羊河村三、四组小地名“槐树、石滚趟” 李**(侄女媳)承包田边(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安装电网、猎套,非法猎捕野猪一头。梁**安装狩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野猪)其目的在与防止野猪糟蹋庄家,主观恶性较小,且其第二次猎捕行为系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不大。梁**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捕工具猎铁夹1个;汽车辅助启动充电器1个;智能逆变器1个;钢丝绳套1个;疑似野生动物肉(野猪肉)6块。 2、并处2000元罚款 |
石泉县林业局2022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