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K-2021-0000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10:44 |
来源 | 县政府办公室 | ||
内容概述 | 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2年)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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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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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策法规 |
税收法律法规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县税务局 |
■政府门户网站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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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收规范性文件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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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纳税服务 |
纳税人权利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 |
《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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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纳税人义务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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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A级纳税人名单 |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 |
《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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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 |
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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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办税地图 |
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电话、办公时间、主要职责。 |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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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办税日历 |
申报征收期、申报征收项目、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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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办税指南 |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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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执法 |
权责清单 |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权责事项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办理信息、监管措施、咨询查询、行政相对人责任、监督责任、法律救济、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县税务局 |
■政府门户网站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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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 |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 |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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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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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非正常户公告 |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 |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公告非正常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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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欠税公告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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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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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执法 |
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告 |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生产经营地址、定额项目、行业类别、核定定额、应纳税额、定额执行起止日期、主管税务机关。 |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县税务局 |
■政府门户网站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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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委托代征公告 |
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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