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2执恢134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2执恢134号之一将王顺平位于石泉县后柳镇集镇住房一套过户给王顺玲,因原证书:石泉县房权证后柳镇字第1924号房产证、石国用(2010)字第017号土地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王顺玲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