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czj/2021-0303 公开日期: 2021-12-30 16:57
来源 石泉县财政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石泉县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石泉县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项目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资金管
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单位) 收费对象 征收标准 备 注
中央立项(34项)
外交
部门
1 认证费(含加急)
缴入中央
和地方国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
〔1999〕466号,财预〔2000〕127
号,财预〔2003〕470号
外交部机关
及驻外机构
服务中心
需办理证书
认证的出国
公民
商业文件每份100元;民事类证
书每证50元。当事人要求在1个
工作日完成的,可另收加急费
50元/份(证)。
2 签证费
(1)代办外国签证(含加急,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综〔2003〕45号,陕价行函〔2011〕165号
外交部机关
及驻外机构
服务中心
需代办外国签证的单位和个人 因公出国签证代办费每证每国300元。当事人要求当日办理完毕的,可另收加急费每证每国150元。
(2)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综〔2003〕45号,陕价行函〔2011〕165号
外交部机关
及驻外机构
服务中心
需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的国家机关 每份10元。
教体
部门
3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陕发改价格〔2021〕390号,安价发〔2014〕67号 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幼儿园类别收取,每生每月分省级示范园230元、一类园190元、二类园150元、三类园110元、未入类80元五个标准(寒暑假开放的,最高上浮不超过30%)。 住宿费是指幼儿园在向过夜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不含午休)而收取的费用。
4 普通高中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陕价行发〔2006〕120号,陕价行发〔2006〕121号,教财〔2020〕5号 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校。 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 省级高中300元/人、学期,其他180元/人、学期
5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财综〔2004〕4号,陕教资〔2006〕53号,教财〔2020〕5号 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180元/人、学期
6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教财〔1996〕101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2003〕4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5〕2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陕教资〔2006〕53号,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陕价行发〔2014〕68号,教高〔2015〕6号,陕价服发〔2015〕32号,教财〔2020〕5号,陕发改价格〔2021〕784号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 高等学校学生 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费、住宿费标准详见文件。
7 国家开放大学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厅〔2000〕110号,计价格〔2002〕838号,财办综〔2003〕203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财综〔2014〕21号,教财〔2020〕5号 国家开放大学 国家开放大学学员 详见文件
公安 
部门
8 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公明发〔2011〕470号,公境传〔2013〕640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①居留许可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
②永久居留申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证件的外国公民 每人1500元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陕财税〔2018〕2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公民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每证300元,因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每证30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600元。
④出入境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出 每证100元
入境证件
的外国公
⑤旅行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 每证50元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护照法》,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财税函〔2018〕1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①因私护照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0〕293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陕价行发〔2013〕9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陕发改价格〔2019〕864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因私护照的公民 每本120元
②出入境通行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财综〔200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每证15元(一次有效)、50元(二次有效)、80元(多次有效)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5〕7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陕发改价格〔2019〕864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6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4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个)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160元/件,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陕财税〔2020〕21号,陕发改价格〔2020〕1489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居民 港澳居民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为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陕发改价格〔2020〕494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一次有效往来签注15元,口岸一次有效往来签注5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往来签注每件8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每证200元,补办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每证40元;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元。
⑥台湾同胞定居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 每证8元
⑦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16〕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陕发改价格〔2020〕494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个人 大陆居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60元,一次有效往来通行证每证15元;前往台湾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缴入地方国库 《户口登记条例》,价费字〔1992〕240号,陕价费调发〔1996〕48号,财综〔2012〕97号,陕财办综〔2012〕174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①户口簿工本费
(限于丢失、损
坏补办)
缴入地方国库 《户口登记条例》,价费字〔1992〕240号,陕价费调发〔1996〕48号,财综〔2012〕97号,陕财办综〔2012〕174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的,免征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的,每本6元。
②户口迁移证工本费(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缴入地方国库 《户口登记条例》,陕价涉发〔1994〕64号,财综〔2012〕97号,陕财办综〔2012〕174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的,每张4元。
③户口准迁证工本费(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缴入地方国库 《户口登记条例》,陕价涉发〔1994〕64号,财综〔2012〕97号,陕财办综〔2012〕174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准迁证的,每张4元。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居民身份证法》,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陕财办综〔2006〕15号,财综〔2007〕34号,陕财办综〔2007〕82号,陕财办综〔2013〕36号,财税〔2018〕37号,公治明发〔2018〕122号,陕财税〔2018〕6号 公安部门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20元;对其他生活困难居民减半按10元征收。对属于低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免收。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陕发改价格〔2020〕494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主
①号牌(含临时)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陕发改价格〔2020〕494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主
A、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B、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C、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D、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E、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③号牌架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每证10元。
9 外国人签证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1996〕89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 公安部门 办理出入境签证的外国公民
(1)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零次160元,一次签证168元,二次签证252元,签证延期160元,半年多次(含多次)签证420元,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672元,签证停留期延期160元,一次团体签证130元,二次团体签证170元,团体签证分离160元,改变签证种类160元,增加、减少携行人160元,增加一次入境有效160元,增加二次入境有效235元。
(2)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3)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10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1996〕89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 公安部门 申请办理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加入中国国籍证书200元,退出中国国籍证书200元,恢复中国国籍证书200元
民政
部门
11 殡葬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9号,陕价行发〔2011〕154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安价发〔2016〕53号,安发改物价〔2019〕445号 民政部门 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 本县未征收 不包括经营性殡葬服务收费。
自然资源部门 12 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自然资源部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用地单位和个人根据土地复垦的工程量做出预算,经专家评审确定后,作为缴存依据。
13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陕财税〔2021〕11号 税务机关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
14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陕国土资发〔2015〕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自然资发〔2020〕27号 自然资源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县域内:耕地2.3万元/亩,水田2.6万元/亩;市域内:耕地4.6万元/亩,水田5.2万元/亩;跨市的中省重点项目:耕地6.9万元/亩,水田7.8万元/亩。跨市的其他项目:耕地9.2万元/亩,水田10.4万元/亩;补充耕地产能折算价每亩每百公斤0.3万元,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按照两倍执行。
15 不动产登记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陕价费发〔2017〕37号,财税〔2019〕45号,陕财税〔2019〕14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动产登记证书免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6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陕财办综〔2015〕46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陕价商发〔2015〕38号,陕财办税〔2020〕11号 县住建部门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居民不低于0.9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4元/立方米;县城及重点建制镇居民不低于0.8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2元/立方米。 财税〔2014〕151号明确作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17 城镇垃圾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计价格〔2002〕872,号,国发〔2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陕财税〔2021〕11号 地税务机关 产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 详见石价发〔2000〕09号。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不包括企业化运作的垃圾处理收费
18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陕建发〔2015〕141号,陕建发〔2015〕194号,陕财税〔2019〕26号,陕财办税〔2020〕17号 县住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占用、挖掘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0.18-1.89元/平方米•天,详见陕财税〔2019〕26号附件1,其中,西安(含西咸新区)按表列标准征收;设区市(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各区、杨凌示范区按表列标准的70%征收;其他县(市)和独立矿区按表列标准的50%征收。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4.5-8464.5元,详见陕财税〔2019〕26号附件2。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交通运输部门 19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缴入地方国库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财预〔2009〕79号,陕财办综〔2020〕59号 交通运输部门 境内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货车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具体收取标准见文件。  财预〔2009〕79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暂作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工信 部门 20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计价费〔1998〕218号,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陕价费〔2018〕50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陕发改价格〔2019〕864号 国家、省、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无线寻呼系统、无线接入系统、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无线数据频段、电视广播台(站)、蜂窝系统电台、船舶电台、1000MHZ以下台(站)、微波站、地球站、雷达站等12项收费项目,分别按相关技术参数核定收费标准,国家以及省市县分级收取,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减免,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水利
部门
21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陕财办税〔2020〕9号                                                                                                                                                                                                                                                                                                                                                                                                                                                                                                                                                                                                                                                                                                                                                                                                                                                                                                                                                                                                                                                                                                                                                                                                                                                                                                                                                                                                                                                                                                                                                                                                      税务机关 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3.5元、关中每吨2.1元、陕南每吨0.7元的标准计征;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生产井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1.4元。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农业农村部门 22 农药实验费
(1)田间试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农业农村部门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田间实验每小区60-200元
(2)残留试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农业农村部门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农药实(试)验中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15000-17500。
(3)药效试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农业农村部门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药效实验示范750-900元。
23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1988年令第1号),财综〔2012〕97号,财税〔2014〕101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
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养殖和捕捞方式收费,具体标
准见文件。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
十一 林业部门 24 草原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草原法》,农财发〔2010〕132号,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 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以是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勘察需征占用草原和单位和个人 — —
十二 卫生健康部门 25 预防接种服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价费发〔2017〕45号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20元/剂次
26 鉴定费 价费字〔1992〕3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07〕2749号,陕价行发〔2007〕28号
(1)医疗事故鉴定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综〔2003〕27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财办综〔2017〕25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 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的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中华医学会鉴定收费为每例8500元,陕西省医学会鉴定收费为每例3000元,西安市医学会鉴定收费为每例2800元,其他设区市级医学会鉴定收费为每例2000元。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财办综〔2017〕25号 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 —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财办综〔2017〕25号,陕发改价格函〔2021〕148号 省及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的
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
3900元/病例。由申请鉴定方预缴。经鉴定,属于第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属于第二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鉴定费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十三
人防
部门
27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0〕474号,中发〔2001〕9号,陕价费调发〔2004〕12号,陕价费调发〔2004〕19号,陕财办综〔2009〕29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税务机关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1)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800元。
(2)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防空地下室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十四 法院 28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行〔2003〕275号 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2)非财产案件交纳标准:
①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100元至500元。③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5)行政案件交纳标准:①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②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元至100元。
自2007年4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十五 市场监管部门 2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价费字〔1992〕268号,陕价费调发〔2000〕23号,财综〔2001〕10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财综〔2011〕16号,陕价行发〔2011〕5号,陕价行函〔2013〕118号,发改价格〔2015〕1299号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主要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车辆等特种设备,具体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见文件。
30 药品注册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陕价费函〔2018〕102号,陕财税〔2019〕26号,陕药监公告2020第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自2020年1月1日起,将药品注册费标准由人日费用1800元/人/天降至1440元/人/天。
31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陕价费函〔2018〕102号,陕财税〔2019〕26号,药监公告2020第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我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由人日费用1700元/人/天降为零。
十六 仲裁部门 32 仲裁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 仲裁委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案件受理费标准: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部分按40-100元交纳;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按0.5%-1%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25%-0.5%交纳。
案件处理费标准:按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十七 相关行政机关 33 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财办库〔2020〕254号,陕财税〔2021〕3号 各级行政机关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1)按件计收标准:①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②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③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十八 相关部门 34 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详见附件3《陕西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详见《陕西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省立项目(8项)
教体
部门
1 招生费
(1)普通高校招生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价行函〔2005〕75号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招生院校 30元/生
(2)成人高校招生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价费调发〔2000〕44号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招生院校 60元/生(其中师范专业:30元/生)
2 陕西工商管理硕士班学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陕政发〔1996〕34号,陕价费调发〔2002〕59号,陕价行发〔2014〕68号 教育部门 陕西省工商管理硕士生 由学校自主确定。 我省非全日制研究生收费由各学校自主确定。
公安
部门
3 限制养犬管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09〕44号,陕财办综〔2012〕6号,陕价行函〔2012〕74号 公安部门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 安康暂无此项目
4 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06〕30号,陕价行函〔2006〕96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时,按号牌(铝质材料、单面喷漆平板)5元/面、行驶证1元/证收取工本费。
人社
部门
5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价费调发〔2001〕67号,陕价行函〔2006〕230号 人社部门 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个人 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00元,中级职称每人200元,初级职称每人100元。
卫生健康部门 6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发改价格〔2021〕1126号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做核酸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陕医保发〔2021〕67号规定的最高指导价标准为每人次38元(含检测试剂),5人混合检测和10人混合检测价格统一调整为每人次10元,下浮不限。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调整时,疾控机构收费标准同步调整。 从2021年11月29日起,按陕医保发〔2021〕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 7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09〕2号,陕价行函〔2009〕49号 特种作业人员 理论考核每人每次60元,实际操作考核每人每次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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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8 培训费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2〕20号,陕发改价格函〔2021〕768号 网络学习最高不超过3.6元/人/课时,集中面授最高不超过5元/人/课时(含考试及证书费用)
(2)城建档案管理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1〕1号,陕价费函〔2017〕187号(该文件有效期已满) 培训时间在10天以内的按天收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0元/人天;培训时间在10天以上的按课时收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元/人课时。 暂停征收
(3)建设类注册执业师继续教育培训费
①注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网授)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1〕75号,陕发改价格函〔2020〕1879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注册二级建造师 6.5元/人/学时
②其他注册执业师继续教育培训(面授)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1〕75号,陕发改价格函〔2020〕1879号 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 除注册二级建造师以外的其他建设类注册执业师 8元/人/学时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07〕77号,陕价行函〔2011〕25号 应急管理部门 特种作业人员 理论培训每人每天40元(培训时间不超过10天)、实际操作每人每学时6元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1〕60号,陕价费函〔2016〕99号 应急管理 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元/人/学时
(6)干部培训费(非主体班)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2〕13号,陕财办行〔2017〕16号,陕财税〔2019〕26号 培训机构 干部学员 暂参照陕财办行〔2017〕16号文件标准执行:400/人/天(住宿费180元、伙食费130元、场地资料费60元、其他费用30元)
(7)团干部技能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12〕8号,陕价行函〔2013〕111号(该文件有效期已满) 培训机构 共青团干部 和青少年工作者 40/人/天 暂停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