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xwjj/2021-0253 | 公开日期: | 2021-12-30 15:09 |
来源 | 卫健局 | ||
内容概述 |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石卫医罚(2021)23号 |
石泉县美颜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案 |
李XX |
2021年12月13日接到社会举报称石泉县美颜坊涉嫌医疗美容,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石泉县美颜坊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医疗美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和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决定予以你(单位)没收药品、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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