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rsj/2021-0503 | 公开日期: | 2021-12-28 11:08 |
来源 | 县人社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
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2年度工伤、失业保险参保登记与缴费核定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中省市有关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参保范围
凡本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康市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二、申报基数、缴费标准及费率
所有参保单位工伤、失业保险均按2021年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全额征收。
1.行政机关单位。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补贴+生活补贴+工作津贴+改革性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事业单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补贴+月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3.企业。上月月平均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在2022年陕西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没有正式发布之前,若单位个人缴费月工资低于2021年全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标准3632元,或高于上限标准18159元的,暂按2021年缴费基数计算,待2022年全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公布后再做退补处理。
5.继续执行工伤、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照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行业风险类型对应的比例缴费;失业保险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7%缴纳,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3%缴纳。
三、申报缴费流程及时间
1.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按规定填好后《石泉县2022年度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1),将电子版传给县养老失业工伤经办中心参保登记经办人员进行审核。
2.参保单位经办人将纸质版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与纸质资料数据必须一致,如报送资料不一致导致数据错误,责任自负)报县养失工保险经办中心存档。
3.从2022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和缴费实行按月申报、按月核定、按月缴纳。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申报本单位人员变动花名册,填写《石泉县2022年度工伤失业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2)或《石泉县2022年度工伤失业保险新参保人员信息表》(附件3),如未申报人员变动的经办机构将按上月参保人数核定缴费数额;各参保单位于每月20日-25日通过税务客户端申报本单位当月失业、工伤保险并完成缴费,签订三方协议的单位可直接在客户端办理缴费,未签订三方协议的可凭税务客户端打印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银行办理缴费。
四、申报所需资料
1.工伤失业缴费基数申报表一式两份;
2.本单位2021年12月在职人员原始工资发放表;
3.单位签字盖章的承诺书(附件4);
4.单位如有新增人员,财政供养单位需提供调入人员工资审批表,其他单位须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新参保单位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5),并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开户银行许可证、劳动合同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注意事项
1.经办人员在参保花名册提交后不可随意更改,由于单位错报、迟报、漏报导致的逾期申报,责任由申报单位自负。
2.如参保人员发生在职转退休、离职、调动、死亡等变动时,当月需填写参保人员变更表。
3.单位申报时要提前了解单位员工参保状况,若单位员工在石泉县以外参加过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须提前办理转移手续后方可申报。
六、有关问题说明
1.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必须如实申报,实行承诺制度,坚决杜绝提供虚假工资发放名册,否则将严格按《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因多缴误缴、重复缴费等原因需要退费的,严格按照《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退费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税发【2019】202号)文件执行。我县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公司严格按照《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人社函【2020】552号)文件执行。
七、加强领导
各参保单位要切实加强参保缴费工作的领导,要明确专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申报、缴费手续,及时申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逾期不申报或不缴费的单位,由此引起的各种矛盾纠纷等问题,概由参保单位负责解决。
联系人:(机关事业单位)祝 迪
(企业) 张 茜
联系电话:0915-6327331
附件:1.石泉县2022年度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石泉县2022年度工伤失业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
3.石泉县2022年度工伤失业保险新参保人员信息表
4.石泉县社会保险参保资料承诺书
5.社会保险登记表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1:
石泉县2022年度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劳动合同起止时 间(非正式职工必填) |
月缴费基数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合计 |
附件2:
石泉县2022年度工伤失业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
参保单位(盖章):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此列请手动下拉) | 身份证号码 | 变更信息 | |||||
何单位调入 | 调入何单位 | 是否新参 | 减员原因 | 变更时间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注:减员原因:辞职、辞退、合同到期、在职转退休等。 | ||||||||||
参保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及联系电话: |
附件3:
石泉县2022年度工伤失业保险新参保人员信息表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缴费工资 | 民族 | 用工形式 | 户口性质 | 个人身份 | 参保时间 | 参加工作时间 |
李XX | 612423000000000000 | 5000 | 01-汉族 | 2-城镇合同制职工 | 1-城镇(非农业户口) | 1-工人 | 2022-01-01 | 2021-12-20 |
附件4:
石泉县社会保险参保资料承诺书
石泉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本单位在申报2022年社会保险参保资料时,是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报的缴费基数,并全员参加了工伤、失业两项保险,各项指标数据真实可靠,如有漏报、瞒报、少报等行为,社会保险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法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承诺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名称(章): 年 月 日
登记类型 | 新参保() 统筹范围转入() 跨统筹范围转入() | ||||||||||||||
单位分立() 单位合并() 其他() | |||||||||||||||
单位类型 |
企业() 事业()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基金() 律师事务所() 会计事务所() 个体工商户()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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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 工商登记信息 | 执照种类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 ||||||||||||
经济类型 |
国有()集体()外资()私营()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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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照机关 | 执照号码 | ||||||||||||||
发照日期 | 有效期限 | ||||||||||||||
机关事业社团等 | 批准成立信息 | 批准单位 | 批准文号 | ||||||||||||
批准日期 | 有效期限 | ||||||||||||||
事业单位 |
全额拨款()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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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
主管部门名称 | |||||||||||||||
行业名称 | 行业风险类别 | ||||||||||||||
隶属关系 | 中央() 省() 计划单列市() 市、地区() | ||||||||||||||
县() 乡镇() 部队() 其他() | |||||||||||||||
单位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参保单位专管员 | 姓名 | 所在部门 | 联系电话 | ||||||||||||
单位地址 | 邮编 | ||||||||||||||
开户银行 | |||||||||||||||
户名 | |||||||||||||||
银行基本账号 | |||||||||||||||
参加社会保险项目及时间 | 参加项目 |
参 加时间 |
参加项目 | 参加时间 | |||||||||||
基本养老保险() | 工伤保险() | ||||||||||||||
基本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
失业保险() | |||||||||||||||
缴费方式 | 委托扣款()小额借记()电汇()本票()缴费卡() 其他() | ||||||||||||||
备 注 | |||||||||||||||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 | 单位编码 |
此表一式二份,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用人单位制表人: 经办机构审核人:
经办机构(章)
用人单位负责人: 经办机构复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