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法院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石泉县公安局 石泉县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索引号 zfbmgaj/2021-0043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法院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石泉县公安局 石泉县司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12-29 22:21
内容概述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省市县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对行为人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石泉县人民法院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石泉县公安局 石泉县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省市县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对行为人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拒绝、阻碍政府依法征用应急所需的设备、设施、场所、物资的。

二、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检疫排查、集中隔离观察、居家健康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故意出入公共场所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四、进出车站、医院、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采取个人防护措施且不听劝阻的,或者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车辆及人员经过疫情查控点时,拒不接受检查,故意逃避检查,冲卡、闯卡逃逸的。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防疫部门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

七、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八、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防疫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等实施暴力威胁、言语侮辱或者故意伤害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

九、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逃避疫情查控的。

十、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一、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严格落实检查、登记、报告等疫情防控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药店未按规定行诊,未按规定实名登记、报告重点人员信息的。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停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违反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集、聚餐、娱乐以及商业活动,可能造成重大疫情防控风险的。

十二、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盗窃、抢夺、侵占、挪用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

十三、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四、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情形,涉嫌违法犯罪的。

请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拨打报警电话110),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泉县人民法院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石泉县公安局 石泉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