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czj/2021-0294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政发〔2021)16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1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11-17 11:24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石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7日
石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过渡期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按照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陕西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农〔2021〕3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 统筹整合期间,整合资金使用以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为引领,结合年度目标任务,将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把支持特色优势产业摆在优先位置,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统筹安排使用整合资金,形成“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资金投入格局。
第三条 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整合资金使用要确定重点建设任务和重点项目,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要优先保障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用途由到人、到户逐步过渡到主要支持村集体经济、全产业链条、产业集中区、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保鲜冷藏、物流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精准发力,注重实效。整合资金必须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紧密结合,精确到项目受益村和受益人口;要注重资金使用实效,做到项目跟着需求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
(三)强化监管,严格考评。要切实规范整合程序,严格资金使用,按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原则,对整合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 资金整合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中省市相关规定,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具体包括中央16项、省级6项、市级6项(详见附件),以及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第五条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以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渔业发展、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中、省、市、县各级财政衔接资金按相应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使用。
第六条 整合资金在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的前提下,优先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和产业项目,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含保鲜冷藏、物流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用于扶持产业发展比例不低于中省后评估与乡村振兴考核要求并保持逐年递增, 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第七条 整合资金除用于上述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6个方面:
1.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 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
3. 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绿化主要以庭院、村庄、道路等为目标,以花、草、灌木以及小乔木为主)等;
4. 省、市、县有关行业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
5. 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农业技术服务单位和相关社会组 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职业农民培训、农产品安全监管培训以及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集体经济发展能力提升培训及必要的小型培训基地建设。
6. 除负面清单以外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与整合方案编报
第九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设与整合方案编报工作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衔接领导小组”)统筹下开展,县乡村振兴局为牵头部门,相关行业部门主动配合,系统谋划整体性、综合性项目,认真做好入库项目审查和项目前期准备,精准安排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于每年11月底前建立和完善来年项目库,次年6月底和12月底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一)入库项目范围。入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乡村振兴政策要求,县级项目库与行业部门项目库应统筹衔接,实现共建、共享、共用。鼓励将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国家和省、市乡村振兴政策明确规定的负面清单项目不得列入。
(二)入库项目要件。入库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利益链接机制等情况。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库。
(三)项目入库流程。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聚焦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科学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严格组织论证,按程序入库。到村到户项目要严格按照“村申报、镇审核、县审定”的程序入库。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可由镇或行业部门提出,在充分征求相关镇、村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各行业部门要结合县域行业发展规划,对镇、村申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核通过后,报县乡村振兴局汇总并在政府网站公告公示。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及公告公示流程。
(四)项目库管理。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整合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实际需求和政策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入库项目要全部纳入国家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条 每年12月初,在县衔接领导小组统筹下,由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牵头,乡村振兴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参与,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确定年度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并依据当年整合资金预计规模,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确定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报县衔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局负责科学编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以县政府名义上报省、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备案后的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可进行一次中期调整,调整备案后的整合方案,除因重大灾情或重大政策调整不能实施外,各镇、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坚决维护整合方案的严肃性。年末可根据整合方案调整备案后收到的相关资金等情况,按照“因需而整”的原则,编报年末补充方案。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整合资金,制定完善衔接资金及整合资金管理制度,督促部门、镇及时支付资金;督促 整合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对整合资金项目开展监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同时,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定期汇总报告,按时上报整合报表。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整合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及资金安全监管等工作负主责。
第十三条 纳入整合范围内的涉农资金按原渠道下达到县后,县财政局要及时建立整合资金台账,详细记录纳入整合范围内涉农资金的指标来源,根据报备后的整合方案安排资金预算,并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的原则,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照资金实际用途列支相应的 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的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主体要对整合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混用。要指派专人建立整合资金专账,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项目资料和账务资料。
第十五条 整合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县财政局要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项目实施主体要加快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确保资金安全,工程质量达标的情况下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整合资金项目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要严格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无法律或者国家和省级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列举招标规定的服务事项或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项目实施中继续执行《关于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扶办发〔2019)10号)规定。
属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范围的,按照投资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且实施难度较小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基础设施项目,由县发改局负责指导, 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建设。
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监督,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主要困难。
第十七条 整合资金实行分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是整合资金的报账人,由各镇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镇级报账;由县级行业部门实施的项目,在县级部门报账。项目开工实施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督促拨付单位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项目启动资金(或预付款)50%,主体工程完成后拨付资金3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15%,项目决算审计结束后清算拨付剩余资金,质保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尽快对项目进行决算,并申请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进行初验、审计,初验合格后,项目实施主体要及时向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规范填写报账申请单,备齐相关资料, 提请报账主管单位结算工程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报账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受理报账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项目资金要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照中、省、市有关资产 管理规定,对整合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各镇负责资产移交,落实资产运营管理责任,加强对资产运营管护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各镇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项目编制、安排、实施到验收、报账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整合资金项目资产台账。县财政局要建立资金台账,县乡村振兴局要建立项目总台账和资产总台账,并指导镇村两级建立项目资金、资产台账。
第五章 公告公示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整合资金项目要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分级、分类公告公示,真实、及时公告公示的原则,实行“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
第二十三条 公告公示重点内容、方式及要求:
(一)县级层面:整合资金分配结果,年度整合资金项目计划安排及完成情况、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资金计划等公开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项目库由县乡村振兴局按要求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待县衔接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相关行业政策由行业部门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二)镇村层面:镇、村项目库和年度整合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分别在镇务、村务公开栏公示;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含带动增收机制、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分别在镇务、村务公开栏及项目实施地公示;村级还应将项目实施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项 目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
(三)公告公示要求:所有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要有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县、镇、村各级要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并及时公开举报问题受理办理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第二十五条 县乡村振兴局、各项目主管部门、各镇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重大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规范资金使用,严格资金结算,防范各类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整合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县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对整合资金项目开展不少于两次的专项检查,并不定期进行督导。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镇、村要积极配合各级监察、审计、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开展监督、审计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库建设、项目方案制定、项目方案执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绩效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支付、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整合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县财政局要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对项目实施主体编报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预算执行中,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县财政局应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和动态监控,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主体要对整合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成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自评,自评结果汇总上报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县级绩效评价采取按一定比例抽评的方式进行,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整合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相关部门和镇年度目 标责考核内容。抽评可采取引入第三方机构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整合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资金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 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石泉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办法》(石政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中央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目录
序号 |
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 政专项扶贫资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 |
2 |
水利发展资金 |
财政部、水利部 |
3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4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 点资金)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
5 |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6 |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
财政部 |
7 |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 补助部分)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
8 |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
9 |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 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
10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11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 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 金) |
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
12 |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
财政部 |
13 |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
财政部 |
14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 贴除外)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15 |
旅游发展基金 |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 |
16 |
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 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 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 方面的支出)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省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目录
序号 |
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帮扶资金) |
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 委、省民宗委、省农业农 村厅、省林业局、省乡村振兴局 |
2 |
农业专项资金(农业公共及服务保障、渔业绿色发展、农业灾害防控救助、农机安全免费管理、 耕地力保护补贴除外) |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
3 |
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森林乡村建设、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发展、林业科技推广部分) |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
4 |
粮食专项资金(仅限于省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
省财政厅 |
5 |
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前期工作、防汛抗旱补助资金除外) |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
6 |
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仅限于用于农村环境整治部分) |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
市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目录
序号 |
资金名称 |
备注 |
1 |
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
原精准扶贫发展资金 |
2 |
村级互助专项资金 |
|
3 |
农业发展资金 |
原农业综合开发市级配套 |
4 |
畜牧产业奖补 |
|
5 |
水利发展资金 |
原小水重点县市级配套、 农村饮水配套 |
6 |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市级配套 |
|
【公文PDF原件】:石政发〔2021)16号
【领导解读】: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3421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