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石泉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bmmzj/2021-0210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民发〔2021〕211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12-09 10:43
内容概述 为认真贯彻市民政局《安康市培育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民发〔2021〕33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石泉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请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推动我县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力争到2023年,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初见成效,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设要求。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石泉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市民政局《安康市培育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民发〔2021〕33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石泉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请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推动我县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力争到2023年,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初见成效,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设要求。

石泉县民政局

2021年12月9日

石泉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服务居民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及中、省、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县社区或村设立的,以社区居民(村民)为主要成员,以社区(村)辖区为活动地域,由社区居民(村民)自发成立并自觉参与的,在本社区(村)范围内从事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参与社区协同服务等方面具有不同特色的社会组织,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性质的非营利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须先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或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根据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的需求,优先培育和重点发展以下三类社区社会组织:

(一)生活服务类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能为社区居民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的社区社会组织,如卫生保洁队、为老服务队、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托老所、老年餐桌、社区托儿所、餐饮配送、家政服务、扶残助残服务队、环境维护服务队、夕阳红服务队、老年人智能手机教学服务队、妇女之家、社区治安巡逻队、文明养犬自律协会、水电暖气便民维修队、社区人民调解协会、禁毒禁赌协会、红白理事会等各种便民服务组织,满足社区居民的各种需求。

(二)文化体育类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能满足社区居民精神文化需求的社区社会组织,如合唱、舞蹈、书画、棋牌、乐器、球类、健身、戏曲、手工等文体组织,大力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开展社区公益慈善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如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孤寡失独老人服务队、义务巡逻队、志愿者协会、科普协会、社区矫正服务站、青少年托管中心、心理疏导服务队、法律援助服务队、医疗保健义诊服务队、社区互助社、邻里互助社、慈善协会、扶贫帮困中心、社会救助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等,拓宽社区社会救助渠道,增强社区自我救助能力。

第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区社会组织本着“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办会。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等备案。

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指导和监督,其财务可由乡镇财政所或社区进行托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作。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名称应由“镇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组成。(如在池河镇西苑社区辖区内备案的书法类的社区社会团体名称可为池河镇西苑社区书法协会”;如果是名为“仁和”的老年服务机构的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为"池河镇西苑社区仁和老年公寓”);

2、社会团体类会员总数不少于7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类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

3、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或服务场所;

5、有规范的章程。

第五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备案管理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石泉县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表》;

(二)社区社会组织章程;

(三)会员名册(从业人员);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第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下列程序备案:

(一)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第五条规定之材料(一式四份);

(二)村(居)委会初审后,报镇政府审查;

(三)镇政府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核准备案的,颁发《石泉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备案类社会组织编号由七位数字组成:第1-2位:类别;第3-4位:乡镇;第5-7位:三位流水编号。

类别编号为:社区社会团体编号01;社区民办非企业编号02。

乡镇编号为:城关镇01”、饶峰镇“02”、两河镇03”、云雾山镇“04”、曾溪镇“05”、后柳镇“06”、喜河镇“07”、熨斗镇“08”、池河镇“09”中池镇“10”迎丰镇“11”。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章程应当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应载明业务范围、会员加入和退出方式、会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责任承担方式、章程修改程序、终止及剩余财产处理原则等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1、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有违本办法规定的;

2、申请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过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在备案期内积极发展壮大,创造登记条件;已具备登记条件的应当到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登记手续。

《石泉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15日前,到备案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石泉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原件;

2、备案期间开展活动的情况和延续的理由。

备案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要求延续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后的《石泉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编号不变,有效期限顺延;作出不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社区社会组织逾期1个月及以上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备案办理。

第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并由备案管理机关取消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和取消备案可免于公告。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自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机构申请注销备案,并上缴《石泉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后,剩余财产应在镇政府的指导下,用于社区社会组织所在区域相关公共事业。

第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2日向所在镇政府报告。

社区社会组织应在本年度12月,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所在镇政府。

第十四条  镇政府和村(社区)在经费、办公、活动场所及设备等方面,为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帮助。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县民政局、镇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运作、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组织管理规范、活动有计划、活动影响大、居民反映好、服务效果佳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十五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享有以下权利:

1、享受国家给予社会组织的优惠政策。

2、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竞标。

第十六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备案:

1、涂改、出租、出借《石泉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的;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

第十七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备案的社会组织应当向备案机关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接受备案机关、会员、捐赠人、资助人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石泉县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附件:

1、石泉县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登记表.doc

2、批复文件模板.doc

3、社区社会组织花名册.doc

4、社区社会团体章程.doc

5、社区民办非企业章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