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
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1-6523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发〔2021〕15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11-08 14:33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巩固全县生态建设成果,加强林草资源管理,确保林草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石泉县封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全县生态建设成果,加强林草资源管理,确保林草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石泉县封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

(一)云雾山封山禁牧区。主要以整合优化后的鬼谷岭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为主,面积9011.78公顷。

(二)汉江封山禁牧区。主要以整合优化后的莲花古渡国家级湿地公园范围为主,面积2702.62公顷。

(三)燕翔洞封山禁牧区。主要以整合优化后的燕翔洞省级地质公园范围为主,面积3922.50公顷。

(四)凤凰山封山禁牧区。主要以凤凰山林场范围为主,面积2117.35公顷。

二、封山禁牧期限

2021年11月8日至2025年11月7日。

三、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牲畜;

(二)损毁、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法律责任

(一)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的,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放牧者改正,可以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二)在封山禁牧区域幼林地放牧致使林木毁坏的,根据《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损毁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三)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界桩、围栏和标牌的,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四)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县林业局:0915—6311836

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0915—6311626

县公安局:0915—6322678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7日

【政策图解】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335157.html

公文PDF原件:石政发〔202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