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zjzfcgz/2021-0071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城政发〔2021〕55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29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11-29 10:21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石泉县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石民发〔2020〕4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石泉县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石民发〔2020〕4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及范围
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居住证或困难发生在当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家庭和个人:
1.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未脱贫建档立卡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
3.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4.对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5.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二、救助工作流程
(一)农户申请:申请临时救助人员规范填写《石泉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详细填写每项内容,根据自身困难原因,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所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或疾病证明,住院的需提供医保报销清单、医疗发票;
4、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事件的相关部门责任认定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
5、村级民主评议、公示情况;
6、有残疾人地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7、因学致困的,需提供学籍证明(或学生证、录取通知书);
8、惠农“一卡通”存折(或卡)复印件;
9、与申请临时救助原因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镇村核查:镇派驻村干部会同村“两委”干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在《石泉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详细填写入户调查核实意见,镇调查核实人为驻村干部或镇干部,协助调查人为村“两委”成员。同时,各村(社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形成会议记录,并对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镇民政所。
(三)审批发放:民政所及时将临时救助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经镇联席会议审定后,由镇财政所统一兑付到申请人所提供的账户。
三、救助标准
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镇审批权限为一次性救助 2000 元以下;超过 2000 元以上的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同一个家庭、个人,同一致困原因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只能临时救助1次。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临时救助是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兜民生底线、救急解难的一项重要工作,关乎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各村(社区)务必要高度重视,及时主动发现,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二)规范审批手续。自2021年10月起,临时救助由季度审批转为月审批,各村(社区)务必在每月25日前上报相关资料及会议记录、公示照片,缺一不可。各村(社区)安排专人完善相关资料,建立临时救助台账,对救助对象开展经常性走访,按季度在辖区社会救助长期公示栏公布临时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监督管理。镇民政所会同镇纪委不定期对临时救助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对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