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石泉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2执446号之一)石泉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2执446号)法院拍卖未提供相关产权证书:石国用2012第324号、石泉县房权证银龙乡字第1806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申明人:陕西盛正通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