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K-2021-0000 发布日期: 2021-09-28 08:03
来源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容概述 《石泉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石泉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


石泉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发挥扶贫资金项目效益,规范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权责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根据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国家乡村振兴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51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省扶贫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扶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石泉县内产生和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政府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交通运输领域扶贫项目资产,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20〕29号)等规定执行,产权归属县政府。

第二章  资产确权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类型包括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一)公益性资产:主要指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易地扶贫搬迁、电力、通讯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

(二)经营性资产:主要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类资产等,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以及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权益类资产等。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指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贫困户生产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工作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县、镇两级跨镇、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属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所在镇政府。县、镇、村级实施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教育卫生领域扶贫项目资产,按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产权归属县政府。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产权不明晰的,由资产所在地镇政府报县政府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六条  对已形成的公益性、经营性资产,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按优先受益、兼顾效率的原则,在确定权属基础上,由项目主管单位登记造册,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建立台账管理,上级台账应附产权在下级的扶贫项目资产清单。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属于扶贫项目资产移交的,应履行资产移交手续,经县、镇、村三级公示公告无异议的完成资产移交工作,被接收单位进行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
第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量化并确权登记后须县、镇、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实施单位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量化移交给对应产权归属单位管理。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八条  县政府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资产产权属于县、镇人民政府的,应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资产产权属于教育卫生领域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主管单位负责监督,由属地学校、医院具体落实登记管理,及时做好会计处理,确保账物相符;不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应登记造册,责任到人领取使用,务必做到物尽其用。

资产产权属于县、镇人民政府的,具体管护工作可委托村集体或第三方组织实施。
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
(一)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由村“两委”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
(二)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
(三)光伏设施及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以及农村饮水工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四)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类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

第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工作由县级各主管单位负责资产运营监管和管护经费筹集。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各主管单位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村集体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条  经营性资产由扶贫项目资产产权所有者负责,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县、镇、村三级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要公示结算结果。收益分配已经完成的,分配结果要长期公告。
第十一条  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各行业部门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收益分配根据稳定脱贫情况动态调整。初次收益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在二次分配时向脱贫尚不稳固的建档立卡户倾斜,避免平均主义。
第十二条  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所有者集体决策,村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同时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收益分配坚持“不养懒人”,对完全没有劳动力或丧失劳动力的,要设置一定的条件,探索有条件支付的方法,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出现下列情形的,占有者、管理者可以依法进行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应履行报批手续,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县政府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报废等形式。扶贫项目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严禁随意变卖、转让所有权,未到使用期限不得提前做报废处理。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属国有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属集体所有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采取信息化方式,统一实行绩效管理。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各相关产权单位及时采集扶贫项目资产基础信息、变动情况、收益分配等情况,填写《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绩效表》并在陕西省扶贫信息系统中对资产类型进行标识,完善和更新资产登记的所有相关信息,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县乡村振兴、发改、农业农村、财政、水利、交通、自然资源、教育、卫生、住建、林业、经贸、民宗、文旅及其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建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县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县审计局对镇领导干部、镇对村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项目资产、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惩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二十条  县政府对全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县各级各部门抓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任务,负责指导、监督各镇做好本部门行业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规范、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是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抓好本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占有、使用扶贫项目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是扶贫项目资产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对本单位占用、使用的扶贫项目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维护和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扶贫项目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录入和维护本单位资产管理动态信息;
(四)负责存量扶贫项目资产的有效利用,办理扶贫项目资产配置、对外有偿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六)负责用于对外有偿使用扶贫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扶贫项目资产收益;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八)完成本办法规定或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有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明确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具体人员,共同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直主管部门、各镇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的总结,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方式。对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提炼总结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政策解读: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3192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