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K-2021-0000 发布日期: 2021-09-29 08:04
来源 石泉县乡村振兴局
内容概述 【政策解读】《石泉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试行)》

【政策解读】《石泉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试行)》

解读人:石泉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何燕祥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加大扶贫投入力度,实施了大量扶贫项目,形成了较大规模的资产,极大地改善了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为贫困户脱贫增收、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了重要基础。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国务院办公厅在2021年5月22日转发了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51号)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在2021年9月6日转发了省乡村振兴局省农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函〔2021〕96号)文件,分别对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我县根据中、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充分研究论证的情况下,制定了《石泉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为我县后续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提供了指导意见。

二、目标任务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主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各级投入的扶贫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进行管理、维护、运营以及处置工作提出的具体措施,《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夯实管护责任,延长项目资产使用年限,从制度层面防范资产损毁和流失,同时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关系到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利于实现同乡村振兴有效对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八章二十七条,分别从指导原则、资产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等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已征求包括发改、财政、农业农村、交通、水利以及司法等相关单位具体意见,并按照各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完善修改。

《办法》已经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并印发实施。

四、执行范围

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苏陕协作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资金等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

五、执行标准

1.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实行县级统筹、县上行业部门和镇村落实,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办法或细则。

3.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项目资产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重要环节,建立管护台账,科学规范实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得到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4.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示公告制度,将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示公告,定期将年度扶贫项目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透明度,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的监督检查。

六、名词解释

扶贫项目资产: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政府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道路(通村、组路,产业路)、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七、工作程序

1.调查摸底。

调查摸底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衔接,采取信息系统调取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一步,自上而下,县级部门对账,镇村核实。县级财政部门将分年度的资金拨付情况(清单或文件、表)提供给行业部门,行业部门进行对账后,按照资金量将年度项目计划反馈各镇,由镇、村核实资产状况,达到“资金清、项目清、资产清”,不漏项。

第二步,自下而上,村级调查摸底,镇级组织对账。村“两委”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调查摸底,分年度形成扶贫项目资产清单,上报乡镇。乡镇比对后汇总形成镇级扶贫项目资产清单,与县级行业部门项目计划比对,达到“资产清、项目清、资金清”。

第三步,甄别数据,建立完善扶贫项目资产清单。如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线数据完全一致,即可采信;如有差异,即对差异点再开展排查,最终实现“两线合一”后,分别建立完善县、镇、村扶贫项目资产清单,真正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确权移交。

(1)确定资产价值。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组织确定资产价值”的原则,对公益性资产,由实施单位结合项目建设中开展的项目审计,依据审计报告确定资产价值;对经营性资产,在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政府指导下,由集体、企业、个人等相关单位综合评估确认价值,有能力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确认价值。

(2)明确产权归属。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资产权属。原则上,各级组织实施的到村项目形成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以帮扶资金投入或入股的,在征求帮扶单位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资产或股份归属于村集体),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行使所有权;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按照行业部门有关规定和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进行确权。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级政府确定其权属;对扶贫项目资产有异议的,可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

(3)开展确权移交。县级行业部门实施的项目,由县政府或授权部门进行确权。镇、村实施的项目,由镇级召开会议研究通过后,镇级政府进行确权。确权后应颁发确权证书,办理移交手续。

3.资产登记

1.印制扶贫项目资产登记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2.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分年度、分类别、分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分别建立行业部门、镇、村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县级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总台账。要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完整反映扶贫项目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可不登记造册。

3.层层公示,接受监督。县级总台账和行业部门、镇、村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分别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及镇村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4.运营管护

1.强化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县级政府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资产产权属于县、镇的,应落实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类型分类管护:(1)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由村委会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2)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村委会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3)对光伏电站、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2.强化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运营;产权归属村集体的,可结合实际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等多种方式。经营方案或经营协议须明确经营责任、经济效益、带贫机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3.合理分配资产收益。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产生收益的分配,由产权所有者集体研究。村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委会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镇政府审核,同时报县级扶贫、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脱贫攻坚期内,可对贫困户实行差异化分配,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贫分配相结合,杜绝“一股了之”“一分了之”。脱贫攻坚结束后,扶贫项目资产收益主要用于产业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小型公益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乡村振兴、乡风文明建设方面。

4.落实管护责任。县级要履行主体责任,厘清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责任清单,明确管护对象、主体和标准等,建立公示制度。乡镇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各项任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扶贫项目资产负有监管责任,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领域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落实行业管护要求。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移交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三资”平台统一管理,重点加强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村级组织对所属扶贫项目资产承担管护责任。

5.资产处置

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

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评估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

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链接: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3192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