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21-0808 发布日期: 2021-08-21 17:47
来源 石泉县乡村振兴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帮扶政策汇编

石泉县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帮扶政策汇编

【产业帮扶】

1.政策名称:农业产业奖补

依据文件: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石泉县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业产业奖补办法》

享受对象:当年发展种植、养殖的所有脱贫户和监测户

奖补标准:脱贫户奖补。按照每户当年种植、养殖实际收入的10%予以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6000元。监测户奖补。 按照每户当年种植、养殖实际收入的15%予以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8000元。

申报程序:自主申报→镇村审核→县核查→资金兑付

2. 政策名称:产业振兴奖补

依据文件: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石泉县2021年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办发〔2021〕4号)。

奖补项目及标准:

(1)经营主体奖补

①扶持龙头企业。陕西天成丝业有限公司、安康柏盛富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康及食雨食品有限公司、石泉县正兴有机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石泉县双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5家农业企业实行一企一策予以扶持。(具体另行发文明确)

其它农业加工企业。石泉县境内农业加工企业在石泉依法缴税,履行订单合同,收购农副产品无打白条现象,积极参加政府组织开展的农产品宣传推介活动。对当年与集体经济合作社签订订单收购合同,带动农户300户、500户、1000户以上发展产业,同时收购本地农产品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补。

②农民专业合作社。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以认定文件为准),且带动农户60户、40户、20户发展产业户年产业收入2000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③家庭农场。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家庭农场的(以认定文件为准),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达到县级家庭农场标准的,每个给予1万元的奖励。

④农业产业园区。新评为省级、市级园区(以认定文件为准),带动农户120户、60户以上发展产业且户年产业收入2000元以上的,争取省市级奖励扶持政策并落实到位。

在全县范围内择优评定25个县级示范农业园区(其中林业园区10个),每个奖补10万元(要求:每个园区带动30户以上农户发展产业且户年产业收入2000元以上;园区投入达1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种植类核心区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生猪核心场饲养量达到在千头以上,具备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2)农旅融合示范区奖补。参照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石办发(2020)38号)文件执行,由全域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制定标准、验收评定并确定奖补标准。

(3)集体经济示范村奖补。以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主体,投资发展产业(种植、养殖、加工、农旅融合、电子线束)达到一定规模(种植业100亩以上,生猪出栏500头或者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羊出栏300只、牛出栏100头、家禽出栏10000羽以上,加工、农旅融合、电子线束产业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每个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净收益达到2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

(4)普惠性产业奖补

①.蚕桑产业。农户养蚕按35元/张奖补(由蚕种场先行垫付,待验收后直接兑付到蚕种场);小蚕共育点年共育量200张以上的,按30元/张奖补;年养蚕达到30张(需具备:桑园10亩、蚕室100㎡及相应的蚕台、蚕沙坑、消毒池等设施)、60张(需具备:桑园20亩、蚕室200㎡及相应的蚕台、蚕沙坑、消毒池等设施)、100张(需具备:桑园35亩、蚕室400㎡及相应的蚕台、蚕沙坑、消毒池等设施)以上,且年销售蚕茧1000公斤、2000公斤、3000公斤以上的能人大户,分别奖励1万、2万元、3万元。对发展蚕桑富硒饲料、蚕桑富硒有机肥、蚕桑有机食品的企业按照开票收入3%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②.畜牧产业。对年出栏育肥猪达到1000头、3000头、5000头以上或者饲养能繁母猪100头、300头、500头以上的能人大户(需具备:相应规模的标准化圈舍及生物安全和粪污处理设施,以开具的检疫证为准),每个养殖场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③.蔬菜产业。对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社员种植蔬菜50亩(黄花菜30亩)以上,并与县域内蔬菜加工龙头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按600元/亩奖补到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中300元/亩由合作社分配奖补到社员),要求订单、品种、面积、销量、台账(企业与合作社双建帐)必须一致。对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组织社员管护黄花菜30亩以上,按400元/亩奖补到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中200元/亩由合作社分配奖补到社员),要求做好松土、施肥、防虫等管护工作。对集中连片发展设施大棚蔬菜20亩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奖补。

④.魔芋产业。对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社员种植林下(桑下)魔芋种植200亩以上(要求密度达到2500株/亩)、大田50亩以上,并且合作社与加工农业龙头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按1000元/亩奖补到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中600元/亩由合作社分配奖补到社员)。对推广“安魔128”种芋林下魔芋种植的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达到奖补标准后再奖补500元/亩(其中300元/亩由合作社分配奖补到社员)。

⑤.茶叶产业(不含油茶)。对经营主体新建集中连片茶园50亩以上,用茶苗栽植的(一年生,3500株/亩),按2000元/亩奖补;当年改造管护茶园100亩以上的,按800斤/亩奖补有机肥(根据实际改造茶园面积,按有机肥市场价,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县农业农村局,以实物形式发放)。

⑥.渔业产业。新建标准化池塘养殖5亩以上的能人大户,按5000元/亩奖补;稻田养殖鱼、虾、鳖、蟹等综合种养单体面积10亩以上的能人大户,按1000元/亩奖补。

⑦.林业产业:中药材、核桃、油茶、林下经济等产业由各镇负责抓1—2个示范点,县林业局负责争取中省项目扶持。

(5)品牌培育及产品营销奖补

①.品牌培育。对当年认定为“富硒”“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分别奖励申报主体5万元、7万元、20万元、30万元。

②.产品营销。安排100万元用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本县农业企业、合作社在省内外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经提前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同意,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石泉县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企业可免交参展费,在省外一线城市参展的企业给予0.7万元/次补贴,在其它省会城市参展的企业给予0.6万元/次补贴,在地市参展的企业给予0.5万元/次补贴。 

申报程序:自主申报→镇村审核→部门核查→资金兑付。

3.政策名称:技术服务

依据文件: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关于印发石泉县产业振兴技术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农工办发〔2021〕2号)。

服务对象:有产业发展意愿和条件的农户

服务方式:搭建“110”技术服务平台,组建县、镇、村三级产业技术服务体系,外聘农林技术专家和技术员,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产业技术服务工作。一是实地培训。镇、村根据产业和时令季节,将培训信息反馈到“110”技术服务平台,“110”技术服务平台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调配相关技术人员到指定地点开展理论讲授和现场指导。二是“互联网+培训”。安排一定场次的产业技术现场操作网络直播,推送到千家万户。三是线上答疑培训。技术专家团队成员随时接受产业户的电话、QQ、微信咨询,答疑解惑,开展线上指导服务。

4.政策名称:农村厕所革命奖补

依据文件:安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1年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中央财政奖补实施计划的通知》(安农计财〔2021〕25号)、《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农村厕所革命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档村”建设财政激励奖补实施计划的通知》(安农计财〔2021〕26号)。

奖补对象:农户。

奖补标准:每座卫生厕所奖补1100元。

申报程序:户申报→镇级自验→县级抽查→公示→兑现奖补。

5.政策名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依据文件:《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陕农计财〔2021〕39号)。

享受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子补贴。对已实施退耕还林的地不给予补贴;虽已确权但实际未耕种或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的不给子补贴;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发展的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改用途的耕地不予补贴;对1年及以上的抛荒地、撂荒地不得补贴并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复种后可申请重新纳入补贴。

补贴标准:每亩补贴标准为60元。

申报程序:村申报→镇核实→镇村公示→县审核→一卡通兑付→发放公示。

6.政策名称:农机购置补贴

文件依据: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1〕43号)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央渔业补助、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农计财〔2021〕24号)。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对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享受资金总额和数量设置上限。同一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农机具最高10台套,同一合作社年度内享受补贴农机具最高20台套,同一生产企业每天销售补贴机具最高50台套。

补贴范围: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1个小类138个品目。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申报程序:自主购机→户申请→受理申请补贴→审验公示信息→兑付补贴资金。

7.政策名称:现代农业园区奖补

文件依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191号)。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其中经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林)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

补贴标准:循环农业类(不含渔业)、山林经济类每个园区扶持资金不少于50万。

申报程序:发布申报通知→经营主体申报→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论证→县政府行文推荐上报→市级审查审核→公示→下达项目资金。

8.政策名称: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

依据文件:安康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安康市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财企〔2021〕33号)、安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1年安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安财企〔2021〕29号)。

补贴对象:农户。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种植业中央财政补贴40%,养殖业中央财政补贴50%,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地方财政补贴政策,中央品种省级财政补贴25%;省级品种省级财政补贴45%。所有中、省险种,市级财政补贴10%,县级财政补贴5%。省级支持的创新试点品种魔芋收入和茶叶气象指数保险,省级财政补贴45%,市级财政补贴10%,县级财政补贴5%。

保险险种:我县今年共有12个保险品种,其中中央险8个(水稻、油菜、玉米、马铃薯、能繁母猪、育肥猪、森林、设施农业)、省级险2个(仔猪、农房)和创新险2个(魔芋、茶叶)。

保险费及保险金额:水稻、玉米、马铃薯、油菜保费15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农户自缴3元/亩;能繁母猪保费55元/头,保险金额1500元/头,农户自缴5.5元/头;育肥猪保费40元/亩,保险金额800元/头,农户自缴4元/头;公益林保费1元/亩,保险金额550元/亩,农户自缴0.1元/亩;仔猪保费18元/头,保险金额400元/头,农户自缴7.2元/头;设施农业保费400元/亩,保险金额12500元/亩,农户自缴120元/亩;农房保费20元/间,保险金额20000元/间,农户自缴5元/间(不附加地震险);茶叶气象指数保险保额1500元/亩,保费60元/亩,农户自缴24元/亩;魔芋收入保险保额2000元/亩,保费60元/亩,农户自缴24元/亩。

申报程序: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全覆盖,其他农户自愿参保。

9.政策名称: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依据文件: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财农办〔2021〕43号)和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安财农〔2021〕25号)等文件要求和我县粮食种植实际情况,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依据为2021年小麦、玉米、水稻、大豆、薯类等粮食作物实际播种面积。

补贴对象:我县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补贴标准:在确保本次一次性补贴资金足额使用前提下,我县2021年补贴标准为19.7元/亩。

申报程序:村申报→镇核实→镇村公示→县审核→一卡通兑付→发放公示。

【就业帮扶】

政策依据:按照县人社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石泉县脱贫攻坚过渡期就业帮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人社发〔2021〕36号)、市人社局等2部门《关于对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进一步规范的通知》(安人社函〔2021〕614号)、省人社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82号)文件。

1.政策名称:乡村振兴公益岗位和购买劳务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16—7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突发严重困难户劳动力。

补贴标准: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一般300元/月至1600元/月)。

申报资料:各镇按程序安置岗位就业后,补贴资金预拨各镇,由各用人单位按月考勤、考核,制作工资表或补贴表,各镇每月底前通过社保卡代发到人。

2.政策名称: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对象: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当年在县外转移就业不低于3个月的,就业后6个月内向镇社保站提出补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补贴标准:可享受每人每年500元补贴(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或职业介绍补贴二者之一)。

申报资料: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社保卡等复印件。

3.政策名称: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职介机构),按政策成功介绍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的。

补贴标准:可享受每人每年500元补贴。

申报资料:补贴申请报告、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身份证、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等复印件。

4.政策名称: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职介机构),成功介绍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季节性转移就业且不低于2个月的。

补贴标准:可享受每人每次200元补贴,每年不超过2次。

申报资料:补贴申请报告、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身份证、不低于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等复印件。

5.政策名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及留用补贴。

补贴对象:就业见习单位组织毕业年度及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单位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数达到当年见习人员总数50%的,见习单位再享受见习留用补贴。

补贴标准:可享受每月1200元/人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时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由县人社局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满后留用率不低于50%的单位再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人。

申报资料:身份证、毕业证、就业见习协议、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明细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6.政策名称:跨县转移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补贴对象:16—60周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自行跨县转移就业满6个月的。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可“定额补贴”交通费,其中跨省转移就业的补贴500元,跨县省内转移就业的补贴300元。

申报资料:转移就业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含《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就业协议》《工资收入证明》)等任意一项,转移就业情况属实但无法提供上述任意一项证明材料的,可由转移就业者本人或家属出具转移就业情况说明并签字,帮扶干部确认情况属实签字背书,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惠农“一卡通”复印件等。

7.政策名称: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对招用、聘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单位,实现灵活就业或创业的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实行“先缴后补”。

对招用、聘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月补贴标准为每人:基本养老保险350元,基本医疗保险150元,失业保险15元。

对实现灵活就业或创业的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月补贴标准为每人:基本养老保险300元,基本医疗保险100元。

申报资料:

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补贴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不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人社部门可通过内部核查)、单位对公账号复印件等材料。

个人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或工商登记注册信息资料,自主创业失败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销材料,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人社部门可通过内部核查)、创业就业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材料。

8.政策名称:社区工厂一次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安康市新社区工厂地方标准》,正式投产且生产经营正常,被认定为新社区工厂的企业。

补贴标准:新社区工厂每吸纳1名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不低于1年期限劳动合同、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新社区工厂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申报资料:营业执照、脱贫劳动力身份证、劳动合同、6个月及以上的工资流水、企业对公账户等复印件。

说明:同时符合社区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基地(登记注册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苏陕劳务协作企业政策的,可选择享受其中最为优惠的一类,不得同时享受或交叉享受三类政策。

9.政策名称:社区工厂场地租赁补贴、水电费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安康市新社区工厂地方标准》,正式投产且生产经营正常,被认定为新社区工厂的企业。

补贴标准:新社区工厂厂房租赁费、水电费按照实际支出的5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统一为3年。

申报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租赁费、水电费正式发票原件,申请补贴对应月份的工资流水,企业对公账户等。

受理单位:县人社局,其中原认定的非社区工厂类扶贫车间由县乡村振兴局受理。

10.政策名称:就业帮扶基地补贴。

补贴对象:被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新吸纳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稳定就业满6个月,月工资不低于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基地(企业)奖补。

补贴标准:可享受每人2000元一次性就业奖补(根据就业帮扶基地不同,不同年度可再行申报补贴),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资料: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资发放凭证、申报补贴花名册、基地对公账号等复印件。

11.政策名称: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县域内吸纳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不低于5人,签订不低于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且月工资不低于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稳定就业不低于6个月的社区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基地、各类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参与东西劳务协作的帮扶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补贴标准:可享受每人2000元的补贴。

申报资料:市场主体申报补贴报告、填写《石泉县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吸纳脱贫劳动力(监测帮扶劳动力)就业补贴申请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工资发放证明等。

12.政策名称: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贷款及贴息对象:法定劳动力年龄段内的(男16—60周岁内、女16—50周岁内)劳动力。

贷款额度及补贴标准:

(1)个人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属合伙企业最高可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标准: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并按季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

(2)企业借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标准:LPR-150BP以下部分由企业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

申报资料:申请人通过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公众号进行申请,个人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夫妻双方征信,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及场所租赁合同等复印件。企业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章程、上年度财务报表、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复印件。

13.政策名称: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16—60周岁内脱贫户劳动力。

补贴标准:5000元/户。

申报资料: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工商营业执照、创业者手持营业执照与创业场所合影、营业场所内外场景照片、填写《石泉县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申请表》等。

14.政策名称: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和法定劳动力年龄段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边缘易致贫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由培训机构申领补贴,参训个人免费。

补贴标准:1000元/人。

申报资料:由培训机构申报资料。

15.政策名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和法定劳动力年龄段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边缘易致贫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申领补贴,参训个人免费。

补贴标准:因职业工种不同,补贴标准不一样。

申报资料:由培训机构申报资料。

16.政策名称: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

补贴对象:参训合格的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

补贴标准:培训合格并根据其出勤天数,培训时间低于80课时的享受每人每天20元的交通和生活补贴;培训时间达到80课时及以上的享受每人每天50元的交通和生活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2500元/人。

申报资料:培训结束时先由培训机构根据脱贫劳动力参加培训出勤情况垫付给个人,再由培训机构在申请培训补贴时向县人社局申报。

17.政策名称: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贴对象: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困难群体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补贴标准:由政府每年为其代缴50元保费,其中为重度残疾人代缴100元保费。

申报资料: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残联提供的困难群体人员名单,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做好身份标识维护,系统自动先行计入代缴金额。

18.政策名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待遇。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010年10月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群众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不满45周岁的参保群众,累计缴费年限至少达15年,到60周岁后方可申领待遇。

补贴标准:2021年10月1日起,我县年满60—69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4.5元/月,70—79周岁为129.5元/月,80—89周岁为139.5元/月,90—99周岁为169.5元/月,100周岁以上为219.5元/月。

个人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个人历年缴费总额+历年财政缴费补贴+历年个人账户利息)÷139。

申报资料:待遇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信合银行卡(存折)或社保卡复印件。

【教育帮扶】

1.政策名称:义务教育控辍保学

依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5号);《陕西省教育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陕教〔2017〕178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贫困退出义务教育有保障的认定>的通知》(陕教基一办[2019]20号)。

工作对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阶段是指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共九年;适龄儿童少年是指年满六周岁至十五周岁。

工作重点:把每学期开学首月作为重点监测时段,把初中作为重点监测学段,把农村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留守、孤儿、残疾、流动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重点监测群体。

工作目标: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均能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控辍保学“七长”责任制:“七长”即县(区)长、教育局局长、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校长、师长、家长。县(区)长:①履行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②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各自控辍保学职责;③牵头部署区域内劝返复学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教育局局长:①负责教育系统控辍保学工作;②组织控辍保学督导检查;③建立本县(区)控辍保学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④统筹乡镇和学校开展劝返复学工作;⑤向政府报告控辍保学工作情况。乡(镇)长:①负责辖区内控辍保学工作;②依法督促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入学;③摸清辖区内子女入学就读情况并实行动态管理;④对孤儿、残疾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点帮助;⑤组织开展辖区内劝返复学工作。村委会主任:①对本村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建档造册,实行动态管理;②加强外出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情况调查;③进村入户开展劝返复学工作。校长:①负责本校控辍保学工作;②通过学籍信息系统加强学籍管理,做到人籍一致;③制定班级、教师控辍保学责任制,落实班主任包班制度;④开展辍学和疑似辍学学生排查并及时报告;⑤建立本校失学辍学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⑥按照上级教育部门和所属乡镇安排开展劝返复学工作;⑦接收劝返复学学生在校就读。师长:①负责学生每日考勤,对无故未到校的及时与监护人联系并向学校上报;②参与学校开展的劝返复学工作;③关爱劝返复学学生,因材施教,防止复学学生辍学;④对困境儿童少年开展心理激励和课业帮扶,避免厌学辍学。家长:①负责履行家长监护职责,依法保证适龄子女按时入学,保证圆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②不以任何理由让适龄子女失学辍学。③主动配合做好失学辍学子女劝返复学工作。

不属于失学辍学的范围:①年龄满6周岁但仍在幼儿园就读或因身体等原因由家长申请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②年满15周岁或年龄不满15周岁但已初中毕业。③请假和休学的学生。④因重度残疾而安排送教上门的适龄儿童少年。⑤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⑥失踪失联的适龄儿童少年。⑦有本地户籍但在异地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⑧相关部门联合劝返三次以上或经司法部门判决裁定、监护人已履行相应法定义务,但其本人拒不返校的适龄儿童少年。

2.政策名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依据文件:《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分类优化调整完善学生资助政策推动教育脱贫攻坚精准资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陕教工〔2021〕156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学前三年免费教育的通知》(石政发(2013)3号),《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学前三年免费教育政策的实施意见》(石办发〔2016〕75号),《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石泉中学学生学费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7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政策申请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各项资助政策按学年申请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按学期发放。

学校(幼儿园)按照《安康市教育体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教发〔2019〕100号),组织学生(幼儿家长)填写《安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受理学生(幼儿家长)申请,按规定由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资助政策及标准:

学前教育阶段。本县县域内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简称“两免一补”,“两免”即全部免除学前三年适龄幼儿的课本费和保教费,课本费免除标准为各班课本实际费用,保教费免除标准为每月190元;“一补”即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每生每学年发放750元生活补助,分两学期发放,每学期发放375元,以餐券或代金券形式直补到人。

义务教育阶段。简称“两免一补一餐”。“两免”,即为在义务教育段学校注册学籍就读的所有学生免学费、课本费,免学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8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000元,免课本费标准为每个年级课本费的实际金额。“一补”,就是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和国家规定的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建档立卡和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非寄宿学生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寄宿学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国家规定的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按学期通过银行代发形式发放到学生或家长银行卡。“一餐”,就是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即国家按照每生每天4元标准给予营养膳食补助,一年按200天计算,每个学生每年补助800元,由学生就读学校提供同等价值的营养食品,直接减轻了学生用餐费用。

普高教育阶段。简称“一免一助”,“一免”,即免除普通高中正式注册学籍的在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元;“一助”,即为正式注册学籍的在读贫困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分为特困生和一般贫困生两档,特困生每生每学年2500元发放国家助学金,一般贫困生每生每年1500元,按学期通过银行代发形式发放到学生资助卡。

中职教育阶段。简称“一免一助”,“一免”就是落实中职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免学杂费政策,标准为每生每年1600元;“一助”,就是国家助学金,国家为具有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全部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发放国家助学金,因我县属于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县,故本县职教中心就读一、二年级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分为特困生和贫困生两档,特困生每生每学年2500元,其他贫困生每生每年1500元,按学期通过银行代发形式发放到学生资助卡。

高等教育阶段:简称“一贷两助”,“一贷”,即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石泉县籍学生,均可在石泉县学生资助中心(政务中心一楼大厅)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专科学生每年可办理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上大学期间由国家贴息,贷款由国开行直接发放到学生个人贷款支付宝账户,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划转至就读高校冲抵学生学费和住宿费。“两助”:“一助”是贫困家庭大学新生资助,即按照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一次性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农工办发〔2021〕9号)相关要求,整合民政、残联、卫健、教育、团县委等部门资源,为当年参加高考国家计划内招生录取到高等院校并入学就读的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户、残疾大学新生户家庭本科学生和本科类孤儿,按照每生 8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符合资助条件的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按照每生 5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非高职类专科学生,按 照每生 3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均通过银行代发形式发放到学生或家长银行卡中(需要注意的是,标准资助金中包括各行业部门和慈善爱心机构资助)。“二助”是滋蕙计划入学路费资助:当年高中应届毕业考入全日制大学且就读的本科、专科(含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以市教育局局长下达名额,一次性按照省内就读500元、省外就读1000元标准给予滋蕙计划路费补助,资金均通过银行代发形式发放到学生或家长银行卡中。

【雨露计划】

政策名称:雨露计划。

依据文件:省扶贫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的通知(陕扶办发〔2015〕29号);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发〔2021〕30号)。

享受对象条件:正式注册学籍的2015年9月以后就读中等职业教育(含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含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消除风险的除外)家庭子女。

补助标准: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均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分学期进行兑付)标准补助“雨露计划”助学补助资金。

申办流程:户申请→村(社区)核实、公示→镇审核、公示→县教体局、人社局审核→县乡村振兴局审批、公示→一卡通兑现到户。

【健康帮扶】

1、政策名称:大病专项救治

依据文件:县卫健局等9部门《石泉县实现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石卫发〔2021〕115号);省卫计委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陕卫医发(2018)118号);省卫健委等4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陕卫医发〔2019)82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范围的通知》(陕卫医发(2020)23号)。

救治病种: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药性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型精神障碍、风湿性心脏病共30种。

享受对象条件:农村脱贫人口。

救治要求:按照“定定点医院、定诊疗方案、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继续组织30种大病患者开展医疗救治。

2、政策名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依据文件:县卫健局等9部门《石泉县实现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石卫发〔2021〕115号);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陕卫基层函(2019)360号)。

享受对象:农村脱贫人口。

签约服务要求: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扩大签约服务重点人群范围,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主要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御障等四种主要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对患有高血压、2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等4种疾病(也称4种重点慢病)的脱贫人口,由家庭医师团队签订服务协议,每季度开展一次随访服务;对健康的脱贫人口和患有其他疾病的脱贫人口,由家庭医生签订服务协议,每年开展一次随访服务。

3、政策名称: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依据文件:县卫健局等9部门《石泉县实现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石卫发〔2021〕115号)。

享受对象条件:农村脱贫人口。

政策标准:在县域内定点公立医院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免交住院押金(其中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患者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与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合力推进先诊疗后付费、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减轻患者负担,方便群众就医。

4、政策名称:健康帮扶监测预警机制

依据文件:县卫健局等9部门《石泉县实现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石卫发〔2021〕115号);县卫健局《关于印发<健全防止因病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享受对象条件: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患大病和慢病对象。

政策标准:建立城乡居民患重大疾病信息台账,每月定期推送各镇、扶贫、医保、民政、残联等部门,切实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继续依托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对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大病、重病救治情况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通过镇村走访发现、签约医师团队核查、医疗机构上报、医保和民政部门反馈、全国健康扶动态管理系统筛查预警等途径,主动发现,及时跟进,针对性做好救治、康复等健康服务。对已确定的监测对象及时纳入健康扶贫政策范围,落实签约服务,明确责任医师团队,持续关注检测对象疾病治疗和身体健康,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医保帮扶】

1、政策名称:门诊统筹补助。

依据文件:安康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医保发〔2019〕57号)和安康市医保局等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保扶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安医保发〔2020〕104号)。

享受对象条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已脱贫户和非建档立卡农户。

补助(贴)标准: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100元。

申办流程:凭身份证(医保卡)在本市统筹区内一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办理补助。

2、政策名称:门诊慢特病补助。

依据文件:安康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医保发〔2019〕57号)和安康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保扶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安医保发〔2020〕104号)。

享受对象条件:符合24种门诊慢特病病种管理标准的本市参保城乡居民患者。

补助(贴)标准:白血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报销比例70%,封顶线2万元;血友病报销比例80%,封顶线5万元;重度精神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白癜风报销比例60%,封顶线0.2万元;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康复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结核、高血压病(中危以上)、糖尿病(并发症)、冠心病、癫痫、肾病综合征、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心肌病报销比例60%,封顶线0.1万元;大骨节病、中重度氟骨症、慢型克山病报销比例70%,封顶线分别为0.047万元、0.063万元、0.15万元。

申办流程:1.在参保地所在镇卫生院申请并经过初审;2.县医保中心组织慢病鉴定小组复审确认;3.确认患者,凭身份证(慢病证)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时通过“一站式”结算窗口直接报销(县域外未实行直通车的患者回参保地镇卫生院申请办理)。

3、政策名称: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专项保障。

依据文件:安康市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工作的通知》(安医保发〔2019〕45号)、安康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医保发〔2021〕38号)。

享受对象条件: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在门诊采取药物治疗的本市参保城乡居民患者。

补助(贴)标准:药品费用按50%比例报销,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300元。

申办流程:1.对卫健部门纳入规范化管理的“两病”参保患者直接认定;2.持县级二级医疗机构相关病例、辅助检查化验单或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在参保地所在镇卫生院申请认定备案;3.凭身份证(医保卡)在定点的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直接补助。

4、政策名称:住院补助。

依据文件:安康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医保发〔2019〕57号)和安康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保扶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安医保发〔2020〕104号)。

享受对象条件:住院的参保建档立卡已脱贫患者和非建档立卡农户。

补助(贴)标准:市域内协议定点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助比例80%,定点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6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助比例70%,定点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助比例60%;市域外协议定点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助比例70%,定点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助比例60%,定点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0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助比例50%。

申办流程:1.在省、市、县(市、区)、镇直通车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直接办理结算。2.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出院后到县政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办理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补助时间不超过次年的3月底。

5、政策名称:大病保险补助。

依据文件:安康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医保发〔2019〕58号)和安康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安医保发〔2020〕79号)。

享受对象条件: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自付政策范围内费用达10000元以上的住院参保患者,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补偿标准,即:1万元(不含)至5万元(含)补偿60%,5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补偿70%,10万元(不含)以上补偿80%(最高不超过80%),封顶线30万元;建档立卡已脱贫人口起付线降低50%,起付线为5000元,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申办流程:1.安康市直通车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结算;2.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出院后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县政务大厅医保经办大病窗口(县人寿保险支公司)办理结算。补偿时间不超过次年的5月底。

6、政策名称: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住院救助)。

依据文件:安康市政府办《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6〕121号)和安康市医保、财政和市脱指办联合印发《安康市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安医保发〔2019〕35号)及各县(市、区)现行医疗救助政策。

享受对象条件: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低保标准1.5倍,且符合低保财产条件)和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对象和其他建档立卡脱贫户(原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除农村特困、农村低保以外的贫困人口)。

补助(贴)标准: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为1.6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4万元。

申办流程: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实行“一站式”结算;未在定点医院实现“一站式”结算的符合救助人员,持相关材料在县政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办理。

7、政策名称: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依据文件:安康市政府办《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6〕121号)和安康市医保、财政和市脱指办联合印发《安康市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安医保发〔2019〕35号)及县(市、区)现行医疗救助政策。

享受对象条件: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低保标准1.5倍,且符合低保财产条件)和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对象和其他建档立卡脱贫户(原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中除农村特困、农村低保以外的贫困人口)。

补助(贴)标准: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8万;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和其他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2.6万元;因病致贫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9万元。

申办流程: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实行“一站式”结算;未在定点医院实现“一站式”结算的符合救助人员,持相关材料在县政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办理。

【住房安全】

政策名称:农村危房改造

1、依据文件: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21﹞82号);省住建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21﹞118号)等。

2、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易返贫户、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人口(乡村振兴部门提供名单);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民政部门提供名单);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对已实施过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危改政策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危改支持政策。

3、保障方式: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同时,鼓励各镇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各镇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4、申请程序: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镇审核→县级审批。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5、建设标准: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应具备卫生厕所,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

6、补助标准:在上级部门未发布新标准之前延用原危房改造标准执行,C级修缮加固的每户补助2万元;D级拆除重建的每户补助3万元;对于改造总投资不超过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改造投资进行补助。

7、改造面积要求:D级拆除重建要严格控制改造面积。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厨房、卫生间、杂物间等附属用房不计算房屋面积。

【兜底保障】

1、政策名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低保)

依据文件:《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享受条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目前农村低保标准为4830元/人年),且财产符合低保规定。(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补助标准:分档补差(一档403元/人月;二档270元/人月;三档140元/人月)

申办流程: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交个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受理审查→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组织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中池镇、池河镇、曾溪镇由镇审核、确认、公示)。

2、政策名称: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五保)

依据文件: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享受条件:年老、残疾或未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

补助标准:目前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300元/人年。

申办流程: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受理审查→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组织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审核认定权限下放的中池镇、池河镇、曾溪镇由镇审核、认定、公示)。

3、政策名称:临时救助

依据文件:《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申请条件: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级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补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1至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并视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具体的按照石泉县民政局、石泉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石民发〔2020〕44号)执行。

申办流程:向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镇政府受理、初审、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审批额度≤2000元,由镇人民政府审批)

4、政策名称:低保边缘家庭。

依据文件:《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申请条件:具有本地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

救助标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按“单人保”纳入低保。

申办流程:向镇人民政府提交个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受理审查→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组织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认定。

5、政策名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依据文件:石泉县民政局、石泉县财政局、石泉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有关政策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石民发〔2021〕146号)

补贴享受对象条件:具有石泉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生活困难的贫困残疾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补贴对象:(1)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2)低收入家庭的一、二、三级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补贴标准: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申办流程:个人申请→村委会初审→镇政府审核→县残联审批→县民政局审定。

6、政策名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依据文件:石泉县民政局、石泉县财政局、石泉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有关政策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石民发〔2021〕146号)

补贴享受对象条件:具有石泉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

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 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申办流程:个人申请→村委会初审→镇政府审核→县残联审批→县民政局审定。

【残疾人保障】

1、政策名称:残疾人临时救助。

依据文件:市残联等关于印发《安康市2021年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残联发〔2021〕61号)

救助对象:各级各部门在走访调研过程中发现和媒体报道的;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向各级残联提出救助申请的;因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突发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残疾人。

救助标准: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县(市、区)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0元。原则上一个缘由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救助。

救助申请:救助申请分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1)依申请受理。因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突发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残联要及时按程序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提出申请。救助受理遵从属地原则,县(市、区)残联应及时妥善实施救助,不得推诿扯皮,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资料不齐全的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包括:

①《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人《残疾人证》《户口簿》复印件;

③委托申请的,须提供《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资料。

(2)主动发现受理。在走访、调研中发现的,以及经媒体(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报道或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向各级残联提出救助申请的残疾人,各级残联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受理。

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1)一般程序

残联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及时通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遭遇困难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属实的,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注明审核公示情况,并加盖公章;残联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作出审批决定,确定救助金额。不符合救助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适用一般程序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①低保或其他困难残疾人家庭,因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②因灾害、事故、自身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③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

(2)紧急程序

对突发意外、需立即救助的情况,为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残联应紧急先行救助。实施救助后应及时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适用紧急程序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遭受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自身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家人无法给予及时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②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2、政策名称: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依据文件:市残联等关于印发《安康市2021年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残联发〔2021〕61号)。

对象及范围:2021年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对象为:持证困难重度(一、二级)残疾人。范围包括:2020年已完成需求评估但尚未提供服务的困难重度残疾人;2020年动态更新数据库中有改造需求和“十三五”期间未接受过改造服务的困难重度残疾人;有返贫风险和致贫风险的边缘户、脱贫监测户。服务对象中肢体、视力残疾占比不低于50%。改造对象数量按照上级资金拨付计划分年度进行。

资金标准: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户均补助资金2500元,肢体、视力残疾人家庭可适当安排不超过150元/户的入户评估经费,需入户评估的评估经费不超过户均改造经费的5%。总改造经费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自行配套解决。

改造内容:

(1)肢体残疾人家庭

根据其残疾程度、活动范围及本人意愿等实际,着重对其厨房、厕所、卧室等部位的基础设施进行有针对性改造,包括改门、改坡、改灶、改水、改电、平整地面、安装坐便器和扶手等,消除其居家障碍。

(2)视力残疾人家庭

根据其残疾程度、社会参与及本人意愿等实际,对其主要活动场所铺设盲道或提示盲道,安装扶手、语音对讲门铃或盲人读屏软件,架设自来水、改装电器声控开关,以及配置具有语音提醒功能的生活用品等。

(3)听力、言语残疾人家庭

根据其残疾程度、本人意愿等实际,为其房屋安装闪光门铃(或可视门铃),配置闪光开水壶、振动闹钟等聋人无障碍生活用品等。 

(4)智力、精神残疾人家庭
要根据其残疾程度、本人(监护人)意愿等实际,改造其家庭室内

电源线路,安装高位遥控开关,安装安全防护网,配置密码刀具箱等,以降低其居家生活风险。

(5)城乡不同对象的服务侧重点
    居住在城镇的残疾人家庭,由于容易受房屋结构限制,可重点为服务对象改(新)建低位灶台、加装洗浴设备等,居一楼的,应为其出入家庭创造无障碍通道和环境。

居住在农村的残疾人家庭,由于普遍缺乏洗浴设施导致洗浴困难,可根据其残疾类别和等级,重点为服务对象改(新)建洗浴、入厕一体的卫生间,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或其它洗浴设施;改(加)装用水设施,以方便残疾人生活用水;对房屋前后通道进行无障碍化处理,方便残疾人进出等。

改造要求:

(1)根据《陕西省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内容目录》,进行需求评估确定改造内容。评估过程,要使用手机APP严格按标准和规定的方法进行评估并采集相关图片资料,确出残疾人家庭的改造服务内容并制定改造方案,确保有需求且具备改造条件的残疾人家庭都能够获得适宜的改造服务,既满足残疾人家庭的基本需求又与残疾人实际功能障碍相匹配。评估结果和改造方案通过APP上传项目综合管理平台。

(2)县级残联按照《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承接机构准入标准》和当地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服务承接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服务承接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施工改造和提供服务。改造施工结束后,要按照《陕西省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验收规程》进行施工验收。并使用手机APP收集改造后图片对比资料,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验收结果直接在项目综合管理平台上体现。

3、政策名称:残疾人助学。

依据文件:市残联等关于印发《安康市2021年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残联发〔2021〕61号)、《2021年残疾人助学项目实施方案》。

享受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被录取并报到就读的困难残疾大学生和低保家庭残疾人子女大学生。

补助标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项目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困难残疾大学生和低保家庭残疾人子女大学生标准为一次性扶持5000元。

申办流程:
    (1)残疾人儿童少年,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村(社区)、学校核实、公示→县(市、区)残联审批。

(2)残疾大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大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村(社区)核实、公示→县(市、区)残联审核、公示→市残联审批。

4、政策名称: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

依据文件:市残联等关于印发《安康市2021年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残联发〔2021〕61号)、《2021年残疾人就业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享受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且已经创业且需要帮助的残疾人。

补助标准:取得法定证件、依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取得法定证件1年以上的自主创业残疾人,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办流程:个人提出申请→村(社区)核实、公示→镇(办)复审、公示→县(市、区)残联、财政审核、公示→市残联、财政审批。

5、政策名称:残疾人阳光增收。

依据文件:市残联等关于印发《安康市2021年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残联发〔2021〕61号)、《2021年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实施方案》。

享受对象:以低保、重残、一户多残、脱贫监测户、边缘户等困难家庭中的农村残疾人为主。
    补助标准:每户每年3000元。
    申办流程:个人提出申请→村(社区)核实、公示→镇(办)复审、公示→县(市、区)残联、财政审批。

6、政策名称:儿童康复救助。

依据文件:市残联等关于印发《安康市2021年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残联发〔2021〕61号)。

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本县户籍或居住证,符合条件的0-6岁(含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7-14岁主要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已脱贫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闲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救助内容和标准:

(1)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为符合条件的儿童免费植入电子人工耳蜗;为符合条件的儿童免费验配助听器。对配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进入机构开展康复训练的儿童每月给予2000元补助。

(2)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为视力残疾儿童助视器适配和视功能训练,每人补助2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一月。

(3)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①为符合救助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以及后续在机构康复训练、矫形器装配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19200元;

②为肢体功能障碍者在机构康复训练、矫形器装配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21200元。

(4)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机构康复每月给予2000元补助。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已脱贫户家庭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按每人每月再发放500元送训费。

工作流程: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意愿可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县(市、区)残联组织不得推诿拒绝持当地居住证残疾儿童的申请救助,不得以是否持有残疾证为申请条件。

7、政策名称:残疾人基本型适配辅具。

依据文件:市残联等关于印发《安康市2021年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残联发〔2021〕61号)。

项目内容:为有辅具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和假肢、矫形器装配服务。

申请流程:本县户籍残疾人(0-6岁持居住证且无需残疾证)向居住地村(社区)残协或者县(市、区)残联申请,县(市、区)残联根据残疾人需求采购后将基本型辅具和假肢适配给残疾人。

8、政策名称: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以及人工耳蜗。

依据文件:市残联等关于印发《安康市2021年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残联发〔2021〕61号)。

资助条件:具有本县户籍或居住证,无助听器适配禁忌。7周岁以上受助对象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残疾证(听力残疾类或多重残疾类含听力)。

资助标准:为每名7周岁以上听力残疾人免费验配数字式助听器1台;为每名7岁以下听障儿童免费验配2台助听器(已适配耳蜗的听障儿童资助1台)。经过评估确有需求的18周岁以下听力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每人资助2台助听器(已单侧植入人工耳蜗的听障儿童资助对侧耳1台)。助听器、专用电池、硬质耳模和验配服务费用均由国家承担。

为7岁以下听障儿童植入人工耳蜗,人工耳蜗、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用均由国家承担。

申请流程:助听器受助对象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村(社区)残协或者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由所在县(市、区)残联公示、审核批准,定点验配机构到县(市、区)开展耳模制作和助听器验配服务。

人工耳蜗项目受助者直接去省级定点机构检查、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申请。

9、政策名称:精神残疾患者服药补贴。

依据文件:市残联等关于印发《安康市2021年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残联发〔2021〕61号)。
    资助条件:对低收入的本县户籍持证精神残疾患者给予服药补贴。标准由县(市、区)自定。
    申请流程:低收入精神残疾患者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村(社区)残协或者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10、政策名称: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依据文件:市残联等关于印发《安康市2021年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残联发〔2021〕61号)。

目标: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满意率达75%以上。

服务主体: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团队+镇、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组建或有服务能力的各类机构组建)、承接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

服务内容:由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团队根据残疾人签约服务需求,为全市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有针对性的基本康复服务。主要含运动疗法训练、作业疗法训练、支持性服务、沟通适应性训练、远程在线康复服务指导等。

服务流程:

(1)家庭签约医生对辖区内有康复需求残疾人进行筛查评估;

(2)签约医生与评估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3)签约医生团队及服务机构入户进行服务。

【生态帮扶】

1.政策名称:生态护林员

依据文件: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林科发(2020) 416号)、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开展2020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续聘工作的通知》(陕林财发(2020) 146号)、市林业局 市财政局 市扶贫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续聘工作的通知》(安林字(2020)243号)、县林业局 县扶贫局 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建档立卡生态护林员及县聘森林管护员续聘选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林发(2020)78号)等。

对象条件:在原建当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由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测算,县区可根据下达的补助资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森林面积、管护难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标准。我县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000元,县聘森林管护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工作要求: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动态管理,不能按照签订的管护协议履行管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解聘,并按选聘程序重新补聘。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亩,每月巡护天数不少于22天,认真填写巡护日志,并实行考核管理,按照标准每月发放劳务补助。

选聘流程:

(1)公告。村两委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劳务关系、管护任务、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2)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村两委向林业工作站申报;

(3)审核。林业工作站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两委;

(4)公示。村两委将拟聘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聘用。经县林业、财政、扶贫部门共同审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2.政策名称:新一轮退耕还林补贴

依据文件: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 1772号)。

享受对象:退耕农户。

补助标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第一年每亩补助50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五年每亩补助400 元。

兑现要求:(1)农户申请,由村核实要退耕的土地是否符合退耕还林政策规定,汇总后经镇政府审核并公示;(2)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林业部门进行作业设计,镇村与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明确退耕地块、面积以及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和管护责任等;(3)农户按照合同要求实施苗木栽植,经镇村自查和林业部门检查验收,并在镇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镇录入惠农系统审核,制作兑现花名册报林业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县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兑现到户。

申办流程:农户提出申请→村(社区)核实、公示→林业部门作业设计、退耕农户造林→镇村自查、公示、林业部门检查验收→县林业、财政部门审核并发放补助。

3、政策名称: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依据文件:目前主要依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4) 8号),该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4月19日,因新的办法文件尚未正式出台,目前仍然继续沿用该办法。

对象条件: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是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我县公益林范围为国家级和省级。

补偿标准:按照《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由国有、集体和个人两部分组成,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集体和个人公益林每年每亩16元,其中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由省财政列支,县级每年每亩可统筹1.75元用于公益林的统一管护,兑付到农户个人的每亩14元。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基金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由省级财政列支),县级每年每亩可统筹1.75元用于公益林的统一管护,兑付给农户每亩3元。

兑付要求:公益林资金兑付实行“一折(卡)通”管理,不得层层转拨,代签代领。

申报流程: (1)按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案,由镇政府组织开展公益林自查,确定当年补偿的范围和资金;(2)制作公益林补偿花名册在各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录入财政惠农系统审核,制作补偿兑付花名册报县林业部门审批,审批后将兑付花名册报财政部门;(3)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折)通”的方式将补偿资金兑付到户。

4、政策名称:市级现代农业(山林经济类)园区奖补。

依据文件:依据《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安政办发(2016) 191号),市林业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林业产业建设提质增效项目奖补办法的通知》(安林字(2021) 220号)文件。

对象条件:在本县内从事经济林种植、生产、加工、营销及与核桃等林业产业发展相关的企业、合作社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经营主体,且满足当年被评审认定为市级现代农业(山林经济类)园区,以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下发的认定命名文件为准。

奖补标准:被认定为市级现代农业(山林经济类)园区的,每个园区给予50万元资金奖补。

申报流程:按照市园区办、市林业局每年下发的申报文件通知,按照“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县级林业部门初审核查→县政府推荐上报→市级林业部门评审验收→市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下发正式文件予以认定命名。

5、政策名称:市级航母现代农业(核桃)园区奖补。

依据文件:依据《安康市市级航母现代农业园区创建办法(暂行)》(安农园组发(2020)1号)和《市林业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林业产业建设提质增效项目奖补办法的通知》(安林字(2021) 220号)文件。

对象条件:已获得市级现代农业(山林经济类)园区认定命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经营主体,且满足当年被评审认定为市级航母现代农业(核桃)园区,以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下发的认定命名文件为准。

奖补标准:被认定为市级航母现代农业(核桃)园区的每个园区给予60万元奖补资金。

申办流程:按照市园区办、市林业局每年下发的申报文件通知,按照“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县级林业部门初审核查→县政府推荐上报→市级林业部门评审验收→市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下发正式文件予以认定命名。

【金融帮扶】

1.政策名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依据文件:陕西银保监局等转发《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陕银保监发〔2021〕5号);石泉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县扶贫局、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石泉县支行关于印发《石泉县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脱指办发〔2021〕8号);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发〔2021〕30号)。

支持对象:已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消除风险的除外),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贷款额度: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贴息标准:实际执行利率不超过同期相应年限LPR的,财政资金按照实际执行利率全额贴息。

续贷或展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银行机构应提前介入调查和评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规审慎办理续贷和展期。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2.政策名称:互助资金

依据文件: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互助资金管理的通知》(陕扶发〔2020〕30号)、市扶贫局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扶贫办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互助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安扶函〔2020〕36号)、县扶贫局 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泉县扶贫互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石扶发〔2020〕21号)

支持对象:互助协会会员,一户只能有一人可为互助协会会员。

借款条件:一是借款人为本村互助协会会员;二是家庭有劳动力和增收项目;三是接受过有关互助组织章程的培训。优先向以上条件的困难户会员和妇女会员发放借款。

贷款用途:互助资金只能用于农户增收项目,并对环境和村没有负面影响。主要用于农户发展生产,扶持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民族手工业和服务业等生产项目,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和非生产性项目。

借款额度:单笔借款额度控制在3万元以内,协会根据各村《章程》规定,结合会员偿还能力、信用等级、资金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借款额度。

借款期限:期限不超过1年。

资金占用费率:由各村互助协会按规定程序确定,一般不高于当地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担保方式:采取担保人担保的方式进行放款。担保人资格:本村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并且已婚,有偿还本借款能力的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可以进行担保;会员之间可互助担保,一名会员担保不超过2 户。

贴息标准:对建档立卡脱贫户会员,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补贴占用费。

借款延期: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应提前2个月向互助小组和理事会说明情况,并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互助小组同意后,由理事会根据情况确定延缓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会员借款还清后,可再次申请新的借款。

放款率及逾期率:协会互助资金放款率要求不低于60%,不高于90%,逾期率不得大于2%。

申办流程:

①借款对象审查。互助资金借款对象必须是本行政村入会会员,优秀向困难户和妇女会员发放借款。

②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后需借款会员本人签名按手印,并注明发展项目名称、规模、实施条件及措施、借款数额、担保人等。

③前期审核。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进行严格审查,对会员借款用途等走访了解,确保借款申请和担保协议的真实性。

④审批放款。互助协会理事会收到借款申请后及时召开会议完成审批。审批后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在村内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者,应由理事会在1-2日内办理借款手续。互助协会理事会不经手现金,借款均以转账方式,由理事会财务管理人员开具转账支票和相关票据,资金封闭往来于互助资金专户和借款会员账户。

【交通保障】

1、政策名称:“两通”动态监测。

依据文件: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巩固拓展交通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交发〔2021〕 75 号);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安交发〔2019〕 201 号)。

主要任务:进一步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建立交通脱贫攻坚“两通”成果保持长效机制,夯实“两个纳入”基础; 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 加强村道常态化管理养护,加大公路病害处治力度,及时抢修灾毁水毁路段; 将通村客运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构建农村客运长效机制; 加强交通脱贫攻坚“两通”动态监测,做好大数据平台信息比对和数据共享,常态化实行台账管理。

补助标准:

(1)日常养管经费:县(市、区) 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县道 10000 元/年公里、乡道 6000 元/年公里、村道 2000 元/年公里,根据市政府明确的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农村公 路日常养护资金,并建立与里程、养护成本变 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和逐年增长机制。

(2)养护工程费(修补路基缺口,路面 大中修、涵洞、危险路段治理等): 县道 15000 元/年公里、乡道 6000 元/年公里、村道 1000 元/年公里,由省级交通专项资金通过市、县 财政部门直接核拨到县(市、区) 交通部门使用。新调增的县乡公路暂维持原有政策。

建设要求:及时消除“通返不通”隐患,切实巩固“两通”成果,保障乡村振兴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2、政策名称:国省干道建设。

依据文件: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安政发〔2021〕4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巩固拓展交通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交发〔2021〕75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巩固拓展交通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交发〔2021〕75号)。

主要任务:实施普通干线公路提等升级、城镇过境改造、原级改造整治等工程,促进公路与县域经济有机融合发展。完成普通省道S527佛坪岭隧道及引线工程建设;建设G316石泉县兴堰村至太阳村公路、G316石泉县池河过境公路、G210石泉县城至桦柳树梁(汉中界)公路等普通国道建设项目。

补助标准:按中省标准补助。

建设要求: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政策名称:农村公路建设。

依据文件: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安政发〔2021〕4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巩固拓展交通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交发〔2021〕75号)。

主要任务:加大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实施县乡公路改造、通村公路完善、通村公路联网、桥涵配套等工程,提升农村地区外通内联水平;有序推进实施30户以上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开展安全“消危”行动,在基本消除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的基础上,加快完善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到2025年,计划改造县乡公路,建设旅游路、产业路、园区路等177公里,计划实施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通村公路完善工程410公里,计划建设30户以上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34公里。

补助标准:

(1)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陕南、陕北和脱贫县区、革命老区25万元/公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在该标准上再上浮10%),其他地区20万元/公里。路面宽度不少于3.5米。

(2)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三级及以上公路160万元/公里(市级以上批复的产业园区、3A及以上旅游景区修建对外公路);四级双车道公路,陕南、陕北和脱贫县区、革命老区90万元/公里、其他地区85万元/公里。

(3)县乡公路改造:以拓宽改建为主,陕南、陕北和脱贫县区、革命老区90万元/公里、其他地区85万元/公里;以路面结构改造为主(四级双车道公路及以上),陕南、陕北和脱贫县区、革命老区50万元/公里、其他地区40万元/公里。

(4)通村公路完善工程:以硬化路肩、拓宽路面为主,同步完善必要的安防和排水设施,10万元/公里。

(5)联网工程:陕南、陕北和脱贫县区、革命老区25万元/公里;其他地区补助20万元/公里。

以上5个类别的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60%。

(6)危桥改造:重建3200元/平米,加固1900元/平米。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70%。(必须为在库桥梁,并在上一年度已经过检测评定后,进入危桥数据库的桥梁)

(7)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以设置防撞护栏等安全设施为主,陕南、陕北和脱贫县区、革命老区补助10万元/公里,其他地区补助8万元/公里;原为村道的新增县乡公路执行村道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70%。

建设要求: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按照“以奖代补”政策,年度计划按建设补助资金70%下达,剩余30%资金根据年度完成投资、完工里程等任务完成、考核情况予以清算。

4、政策名称:旅游航道建设。

依据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 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安 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安政发〔2021〕4 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巩固拓 展交通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交 发〔2021〕 75 号)。

主要任务:实施汉江航道畅通工程,同步建设辅助通航、数字管理设备,实施危旧渡口渡船改造,推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建立污染物接收、处置、管理长效机制;推动串联乡村主要旅游景区景点、主要产业和资源节点航道建设,助力县域经济发展,建设石泉县水上应急救援中心。

补助标准:按中省标准补助。

建设要求: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5、政策名称:综合客运物流建设。

依据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 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安政发〔2021〕4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巩固拓展交通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交发〔2021〕75 号)。

建设要求:有序推进城乡公交线路向城区周边重点镇村延伸和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提升城乡客运均等化服务水平;因地制宜建设改造农村客运站点,拓宽站点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功能;全面推动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体系建设,强化乡镇运输服务站、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点建设;建设安康、岚皋、旬阳一(二)级客运站,平利、白河、汉阴三级客运站;建设乡镇交通综合服务站30 个。

补助标准:按中省标准补助。

建设要求: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通信网络保障】

政策名称:通信网络覆盖。

依据文件: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有关目标任务指标解释导引,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享受条件:村委会、学校、卫生室等主要公共机构未通达光纤和4G网络的行政村。

覆盖标准:村委会、学校、卫生室等主要公共机构通达光纤网络,具备12Mbps及以上宽带接入服务能力。村委会5公里范围内有4G基站,或该村村委会、学校、卫生室有4G网络信号。

申报流程:村(社区)提出申请→镇核实→县经贸局协调电信运营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