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GK-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18:36 |
来源 | 中池镇人民政府 | ||
内容概述 | 经镇政府研究,现将《中池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各村(居)委会、各单位:
经镇政府研究,现将《中池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池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中池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编制目的
第四条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镇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工作。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镇森林防火指挥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第七条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好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捷有力的应急反应。
第八条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九条 提高警惕,常备不懈。各村(社区)、各单位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
第十条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重大森林火灾(II级)、较大森林火灾(III级)和一般森林火灾(IV级)。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第十二条 重大森林火灾(II级)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第十三条 较大森林火灾(III级)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第十四条 一般森林火灾(IV级)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
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第十五条 预案启动条件
发现火情,由各村(社区)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科学扑救,并随时向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报告火灾地点、火势等情况,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得到火情后,综合各方信息分析判断,立即报请镇森林防火指挥所领导和分管领导,集合镇森林扑火队成员待命,得到指挥所命令后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十六条 本预案启动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快速响应,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第六章 镇森林防火组织体系
第十七条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 指 挥:胡德辉(镇政府镇长)
副总指挥:何 飞(镇宣传委员)
成 员:温习伟 陈 泉 廖江德 吴 波 陈安庭 邓 辉 江小龙
黄义芹 魏 阳 廖 艳 陈泽全 贾安平 蒋宏志 李向峮
指挥所办公室设在镇护林站,李向峮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森林防火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森林扑火队人员名单
队 长:何 飞
副队长:李向峮
一分队:分队长:袁先锋
队 员:沈一民 叶 健 杨 鹏 胡 俊 贾安平 王 峰 刘荣浩 姚 杰
二分队:分队长:方 瑞
队 员:欧定余 杜勇福 肖 波 孔德华 董作平 蒋宏志 武 杰 付晓毅
三分队:分队长:魏 阳
队 员:冯 新 陈立强 李 岩 朱明发 杨 波 陈泽全 唐明杰
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成员单位
镇武装部、党政办、护林站、财政所、派出所、民政所、卫生院、畜牧站、中心小学、社治办。
第七章 成员单位职责
第二十条 本预案启动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火灾情况电话通知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投入火灾扑救工作,并将行动情况及时报告镇森林防火指挥部。
党政办:负责协调森林防火宣传和有关信息传播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协调火灾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预案启动后的车辆调配,后勤保障。
护林站:负责分析、研判全镇森林火险态势;对各村(社区)森林防火组织建设、责任落实、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协调、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负责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武装部:负责参与森林防火重大决策的研究与制定;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财政所:负责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统筹安排森林防火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派出所:负责做好灾区群众转移、疏散;维持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必要时实行火场区域交通管制;指导森林火灾案件侦破工作。
民政所:负责落实并及时启用避护场所,及时发放救灾物资,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和协助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卫生院: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各村医疗室做好森林火灾灾区医疗救护、伤病员转送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
协调医疗专家协助开展救治。
农综站: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农业生产用火安全教育,规劝和制止烧秸秆、烧火粪、烧地边等野外用火行为,研究推广秸秆利用新技术和加工项目,减少因农户焚烧秸秆带来的火灾隐患;做好林草结合部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保证人员、居民点设施和牲畜安全。
中心小学:负责各村学校和幼儿园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有关森林防火的内容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社治办:负责森林防火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
第八章 火灾信息报告
第二十一条 森林火灾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及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同时按规定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发生森林火灾,无论火情大小,各村应立即报告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和镇政府。
第二十三条 火灾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重要森林火情发生时间、地点、地貌、林相、气象条件以及调动扑火队伍人数、装备、火场发展态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接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第九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应急响应
发生森林火灾立即响应的原则,无论火灾级别高低,森林防火指挥所均要启动预案。
第二十五条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现场扑救,在镇森林防火现场指挥长未到达之前由事发地村主任统一组织指挥,镇森林防火现场指挥长到达后有镇森林防火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政府领导靠前指挥到位,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章 扑火原则
第二十六条 在扑火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扑火人员生命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居民点等重要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为打歼灭战。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重点扑救关键部位;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彻底清除,防止死灰复燃。
第二十八条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为主,群众性义务扑火队为辅。
第十一章 扑火安全
第二十九条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形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始终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第三十条 镇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必须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第十二章 扑火力量
第三十一条 扑救森林火灾,以森林消防队和武警部队、消防部队、民兵等力量为主,当地半专业化扑火队和机关干部为辅。在组织干部群众参与扑救时,禁止组织老弱病残孕、妇女、未成年人参加扑火;禁止夜间盲目打火,要确保扑火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二条 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调动邻近村的扑火队员进行支援扑火。
第十三章 应急终止
第三十三条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第十四章 善后处理
第三十四条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火灾发生地村、镇护林站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灾害救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十五章 后期处置
第三十六条 火灾评估
发生森林火灾后,对一般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村配合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的技术人员开展相关调查,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如实上报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并向县政府报告;对较大以上的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火灾情况调查,核定和评估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
第三十七条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镇政府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对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报告追责情况。
第三十八条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上报;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县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行政领导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