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09:40作者:汪斐斐源自:石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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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王某,男,汉族,1982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地:河南省淅川县。 

被申请人:石泉县公安局,住所: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法定代表人:田某,职务:石泉县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第06号),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府于2020年7月22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第06号);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需向第三方征询意见是违法的。石泉县城关镇青山沟石料厂(以下简称“青山沟石料厂”)、石泉县双喜石料加工厂(以下简称“双喜石料厂”)是依法经工商登记成立的企业,爆炸物品买卖双方都是企业,不是个人,不涉及个人隐私,无需征询第三方意见。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商业秘密,没有商业价值,是依法应当向公安局申请公开的信息。3.公开该信息不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可能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也应当公开。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是公众有权知悉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开。5.被申请人不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有违《信息公开条例》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立法目的,也有违《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支持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王某于2020年4月1日通过石泉县政府信息网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收到并受理,于4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受理、作出告知书及送达的整个工作程序均合法。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广,根据其申请内容,被申请人就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品名、数量、批准时间、批准人、两个石料厂提供的资料以及向何人购买爆破物品等”信息,经审查后发现该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为防止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书面征求了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明确告知被申请人不同意公开,据此被申请人就该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第06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依法维持。

本府查明:2020年4月1日,申请人王某通过石泉县政府信息网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为青山沟石料厂、双喜石料厂批准爆破物品的全部记录明细,包括但不限于爆破物品的申请人、品名、数量、批准时间、批准人、两个石料厂提供的资料及向何人购买爆破物品等信息。被申请人认为该信息公开申请涉及第三方(安康市泰和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石泉项目部和青山沟石料厂)权益,遂向第三方书面征求意见。4月14日,安康市泰和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石泉项目部和青山沟石料厂均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理由说明书》,均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本单位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该信息。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第06号),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经征询第三方意见,第三方认为公开会对本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4月29日被申请人以书面的形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以上事实主要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办单、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理由说明书等证据证实。

本府认为: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征询第三方意见并按照法定时限进行了答复,作出了不予信息公开的决定。理由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且第三方认为公开会对自身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第三方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理由说明书》内容进行审查判别,但被申请人未判别,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印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第06号)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府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第06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