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xzrzyj/2021-0170 | 公开日期: | 2020-12-22 14:24 |
来源 | 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 ||
内容概述 | 国土资源领域行政救济途径 |
一、投诉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二、行政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当事人可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或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且处罚不停止。
2、行政诉讼
当事人可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且处罚不停止。
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