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市场监管局举报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0915—6312315
邮寄信函:石泉县市场监管局(石泉县江南社区长安小区8号楼)
可直接到县市场监管局举报(口头或书面材料)
二、行政复议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诉讼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见《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见《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