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0-10-07 15:55作者:石泉县司法局源自:石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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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周某,男,汉族,1993年2月21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石泉县。

被申请人:石泉县自然资源局,住所:石泉县春潮广场北侧创投中心四楼,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石自然资函〔2020〕第189号),且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申请材料不全,行政复议机构于2020年8月1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2020年8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石自然资函〔2020〕第189号);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举报的石泉县金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新建材公司”)私自开采石头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不作为行为违法;3.依法对举报的金新建材公司私自开采石头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申请人称:金新建材公司虽然依法取得采矿权,但未取得合法的林地使用手续。矿产资源存于地下,其要行使采矿权就应该依法取得相应林业使用权。金新建材公司所占用的矿区林地在未被依法征收为国有,也未与林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和林地使用权人协商取得矿区林地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私自开采石头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怠于查处,其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侵犯申请人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没有撤销的必要性。2.金新建材公司现开挖平台范围和已开采位置在其划定矿区范围内,开采方式、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记载一致,不存在非法采矿行为。3.金新建材公司采矿手续齐全,采矿行为合法,被申请人无权查处合法取得采矿权的企业。

本府查明:2020年5月17日,申请人通过电话信访的方式反映“其父亲周某纪名下自留山被金新建材私自开采石头”,县信访局将该信访事项转送至县自然资源局处理,县自然资源局于5月19日受理该信访事项。现查明,2013年6月,金新建材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竞得麻柳沟建筑石料矿采矿权,2015年2月初次取得采矿许可证,先后于2017年2月、2020年4月办理了延续,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6109222015017130137033,采矿权人:石泉县金新建材有限公司,矿山名称为:石泉县城关镇麻柳沟建筑用石料矿,矿区面积:0.8875平方公里,有效期限:叁年,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4日,并载有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及开采深度。

以上事实主要有群众“意见建议、利益诉求、投诉举报”批办单、采矿许可证、石泉县城关镇麻柳沟建筑用石料矿图例,信访处理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府认为: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金新建材公司“私自开采石头”,被申请人收到信访部门转办的事项后,组织进行了调查核实,金新建材公司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且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不属于申请人反映的“私自开采石头”。申请人提到的金新建材公司未取得合法的林地使用手续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林地使用手续的法定审批单位为林业部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已依法查清金新建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办理情况,并向申请人进行回复,履行了主要的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不服,应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之规定,申请信访复查。申请人要求依法对举报的金新建材公司私自开采石头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诉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职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