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关于教育领域行政救济途径 | ||
索引号 | xzfgzbmxjtkjj/2020-0690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0年12月1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12-12 17:38 |
内容概述 | 教育领域行政救济途径 |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教师申诉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给予处理。
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2020年12月11日